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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中运维技术人员能否主张属于“劳务性”人员不构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A.4128538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三人刑团队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传销犯罪中运维技术人员;劳务性人员;犯罪构成
    【全文】


      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的角色往往成为司法审判中的焦点之一。本文旨在探讨传销犯罪中运维技术人员是否能以“劳务性”人员身份主张不构成犯罪,通过分析工作内容、主观认知及外包情形等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
      一
      一、运维技术工作与开发技术工作
      传销犯罪中,运维技术工作主要指的是那些既不涉及传销模式设计、资金流转控制或市场推广策略等核心环节的技术开发工作,也不涉及传销平台的直接拥有或控制的管理工作。最大的特征就是这些工作具有高度的中立性,是任何合法或非法网络服务所必需的。这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日常维护、系统安全加固、软件版本更新、功能优化、故障排查与修复等。
      而开发技术工作主要指直接参与传销模式的设计或开发,其目的在于设计开发出支持传销活动的技术平台或软件。这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层级设计、奖励机制、运营模式等。
      虽然运维技术人员与开发技术人员均从事技术工作,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技术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后者则更注重传销模式的需求满足和技术实现。
      一
      二、劳务性运维技术人员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01
      客观方面
      本律师认为,公司中仅领取固定薪资的运维技术人员,一般情况下系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属于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如下:
      ?运维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不涉及开发传销平台的层级设计、奖励机制等核心功能,具有辅助性、可替代性,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无法起到关键作用,不具有典型的组织、领导特征,也不足以代表传销犯罪的核心行为模式。
      ?运维技术人员通常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担任管理职务,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对传销活动及相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无法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
      ?运维技术人员通常仅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传销活动中的高额返利或层级收益与他们无关,属于一般劳务人员。
      实务中亦有检察院对从事劳务性工作的运维技术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案例,如:
      案例1: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检察院查明:杜某某系某公司系统应用中心员工,仅负责三次方APP功能优化等劳务性工作,且未领取任何抽成。
      检察院认为:杜某某系接受单位的委派,从事IT行业的劳务,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港检刑不诉〔2018〕33号】
      检察院查明:该商城网站由另案被告人危某某制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商城的网络安全,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在危某某的邀请下来到朱某某的**集团,维护“**商城”网络平台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商城”网络平台顺利的收取会员资金。
      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02
      主观方面
      本律师认为,运维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职责、内容等原因,难以与传销平台的老板、高管等发起人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具有传销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运维技术人员一般不担任具有管理权的职务,几乎不参与传销活动的决策,无法接触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更不可能与老板、高管等发起人具有传销犯罪的意思联络。
      ?运维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一般系服务器日常维护、功能优化、故障排查与修复等,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核心功能及模块与其无关,无法推定其具有传销犯罪的故意。
      ?运维技术人员通常是传销平台已经开发完毕之后才加入、开展技术工作,甚至可能对整个平台的模式都未深入了解,不可能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的传销犯罪故意。
      实务中亦有检察院因运维技术人员主观不知情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案例,如:
      案例3: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检察院查明:叶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到福天下公司技术部工作并担任负责人,负责福天下公司网站前期设计、搭建、运营和后期维护工作,其独立开发完成了福天下网络平台1.0版本的设计,2016年又配合杨某某开发出福天下网络平台升级2.0版本,并配套推出相关手机APP,后期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叶某某明知该网络平台上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在利用平台漏洞进行虚假刷单、交易赚取福分并大肆宣传,从而诱骗会员投资获利时,叶某某未有效及时制止,也未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反映,还协助杨某某升级2.0版本,其主要变化是五万元以下交易免审核、秒通过,这一规则的变化和升级更是为给福天下平台上的虚假交易、刷单大开绿灯,使得福天下公司业绩暴涨,导致更多的会员参与其中且受损严重,叶某某的行为给福天下公司的发展、推广和壮大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另查明叶某某在福天下工作期间未参与公司投资,未发展他人加入福天下,其注册会员主要用于技术部门对平台的技术测试,叶某某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叶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传销组织犯罪而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证据存疑不能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案例4: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兰检公刑不诉〔2019〕17号】
      检察院查明:王某某系季刚公司技术部职工,负责加工阳台菜园,每天加工十余套,发展其女儿王某等下线会员820人,公司返利16890元。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作为普通职员,其主观上是否知道及是否能够认识到公司在从事传销活动是无法认定,另外,是否获利尚未查明,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一
      三、外包型技术人员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外包型技术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开发的技术将被用于传销活动,同时,开发技术人员与运维技术人员在此类犯罪中的行为、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01
      外包型开发技术人员
      第一,开发技术人员开发传销平台的全部或者部分模块,若明知该技术将被用于传销活动,或者清楚开发项目的具体模式(如设有入门费,三级以上会员层级,发展下线返利系统等),能够合理推断出应当明知将被用于传销活动的情况下,那么极有可能认定与对方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图,构成传销犯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5: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6)苏0382刑初881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8)苏03刑终67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海波、孑建伟出资,分别以敬某、尹丽花的名义注册成立北京飞鹰软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鹰公司)。被告人李海波、孑建伟商定假借飞鹰公司名义申请注册“星火草原”微信公众号,建立“三级分销系统”,以销售无卡POS机、手机流量等为名,实施传销活动。
      被告人白亚宾、谢小慧按照李海波、孑建伟的要求,依据孑建伟提供的“盈在视界”微信分销系统等资料,为“星火草原”微信公众号制作三级分销系统增改传销功能,并负责后期维护、开发等工作,二人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白亚宾、谢小慧退还赃款。
      最终外包技术人员白亚宾、谢小慧均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犯。
      第二,开发技术人员开发传销平台的部分模块,在开发过程中发现对方或者开发项目可能“有问题”,但仍然提供技术支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6: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9)湘0903刑初854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0)湘09刑终213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汪丰平经人介绍承接了“北京银赫”软件开发和网站维护的业务,并将该业务交由其雇佣的被告人陶金虎及其团队完成,后又为“北京银赫”介绍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会员取现提供了途径以及承接开发冷钱包等业务。
      最终外包技术人员汪丰平、陶金虎均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开发技术人员开发传销平台的部分模块若完全与传销活动无关,则必然不知道对方将平台用于传销活动,共同犯罪故意更是无从谈起,则不可能构成传销犯罪。此外,开发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意识到对方“有问题”,亦不可能构成帮信罪。
      02
      外包型运维技术人员
      第一,运维技术人员若在运维过程中发现对方从事传销活动或者运维项目用于传销活动,亦或发现对方可能“有问题”,但仍然提供相应的一般技术支持服务,且没有直接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或领导工作,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7: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9)豫1282刑初239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9)豫12刑终263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许涛应白友林等人的要求,为隆曦公司设计专用网站,并将该网站的后台服务器设在美国,组织安排技术人员对该网站进行技术维护,获利1万元。
      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许涛在明知白友林等人从事传销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其要求为隆曦公司设计开发专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及网站,并收取1万元设计费,之后安排专人进行网站运营及维护,运营过程中又将服务器放置境外以逃避打击。被告人许涛的行为系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隆曦公司提供专门的程序、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其并未直接参与隆曦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收入也仅是获得1万元的技术费用,与公司其他人员获利模式也不同,据此,其行为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同时截止案发,隆曦公司通过该传销软件及网站共注册、发展传销人员19万余人,涉案非法传销资金达23亿余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许涛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本院认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许涛定罪处罚,更能做到罚当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不当,应依法予以变更。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最终外包技术人员许涛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运维技术人员因运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客观原因(如提供任何合法或非法网络服务所必需的中立性维护服务、线上办公、线上对接等),对传销活动完全不知情,不具备知情的条件,则不构成犯罪。
      一
      四、结语
      传销犯罪中运维技术人员能否主张属于“劳务性”人员不构成犯罪,鉴于每一起传销案件均独具其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律适用上不可一概而论。需要考虑其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的性质、与传销活动的直接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等多个因素。


    【作者简介】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淇彬,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优秀实习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8/28 14: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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