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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刑事胜谈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驱逐出境;刑罚;裁判规则
【全文】
【按语】《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就为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驱逐出境提供了依据。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可以审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下沉。与中国人犯罪相比,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更为复杂。但从实体法上看,外国人犯罪与中国人犯罪没有多大的区别,不会因为犯罪主体是外国人而影响定罪和量刑。主要的区别就在于驱逐出境的适用 问题。一般认为,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是只适用于外国人的刑罚。
【裁判规则】对于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裁量主刑时要考虑刑罚执 行成本,把主刑与驱逐出境相结合考量。对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外国 犯罪人,不宜驱逐出境。
一般而言,附加刑依附于主刑,不会对主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主刑应 当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来裁量。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为附加刑而影 响主刑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罚金刑,如果被告人或者亲属主动预缴罚金, 法官在量刑时自然会受到心理影响,考虑到罚金已经缴纳无须强制执行的事 实,相应减少主刑的刑期。有的案件,直接在判决书量刑说理中明确表明, 因为预缴罚金而减轻主刑,有的案件虽然在判决书中没有表明,但实际上预缴罚金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对外国犯罪人量刑时,是否驱逐出境或多或少会影响主刑的裁量,驱逐出境的,主刑可相对较轻,不驱逐出境的,主刑不宜轻。这种做法,可以 通过刑罚功能的经济效益来分析。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刑,一方面是为了惩戒 目的,按照报应的观念对其惩罚。另一方面是教育威慑的功能,让其接受教 育,今后不敢或者不愿意再实施犯罪。不论基于何种目的,对被告人执行刑 罚是要付出经济成本的。尤其是有期徒刑、拘役这样的自由刑,罪犯要到羁 押场所服刑,国家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对于本国人而言,国家花钱教 育转化走入歧途的国民,本是国家的职责所在,无可非议。而对于犯罪的外 国人,为了改造其而投出经济成本,就需要进行评估。如果对于一个外国人 附加了驱逐出境,刑罚执行完毕后就离开中国,那么,对其投入过多的经济 成本就违背了效益原则。当然,刑罚本身还有惩戒被告人和安抚被害人的功 能,所以,对于驱逐出境的被告人,也不能一味地轻判,要做到轻重有度。如果不驱逐出境,则对其实施刑罚与中国人就没有本质区别,根据罪行正常 量刑。
驱逐出境与缓刑的适用具有直接关联。如果对一被告人宣告缓刑,一般 不宜再驱逐出境,因为宣告缓刑针对的是罪行较轻、容易改造的被告人,让 其在社区服刑,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的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如果对一个外 国人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了又驱逐出境,逻辑上难以成立。反过来说, 如果决定对一外国犯罪人驱逐出境,那么就不宜判处缓刑,要么判处实刑, 要么单处罚金。由于驱逐出境也是刑罚的一种,所以如果对外国人免予刑事 处罚的,也不能再驱逐出境。如果认为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可以单处驱逐 出境。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是指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所以对犯罪 的外国人,不能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犯罪的外国人被判处罚金的,应当及时缴纳,法院应当及时执行完 毕。如果需要执行驱逐出境时,罚金尚未执行的,也不能以此为由不执行驱 逐出境,尽管一旦驱逐出境,罚金将无法执行。
【作者简介】
臧德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工作20余年,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等,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0/18 1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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