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为何不建议案件当事人自行诉讼维权?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樊大谋律师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当事人;自行诉讼维权;不建议
    【全文】  
     


      根据以往了解的情况,有的很重要的案件,是当事人自行参与诉讼活动,没有任何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例知道的多了,就觉得需要向大众介绍这种参加诉讼的方式存在的弊端。总体来说,这种参加诉讼的方式,就像一个没有游泳经验的人直接跳到湖里救落水的人,就像一个业余拳击爱好者跟职业拳击手同台打擂,其可能遭遇的险境不言而喻。
      不了解现代诉讼制度,误以为“青天大老爷”会查明真相。
      现在诉讼制度,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采取了“对抗制”,双方对于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各自具有相应的举证义务且要进行论证。法官基本上只根据出示到法庭的证据进行裁判,并不到庭外直接帮助任何一方去调查证据。即便申请法官调取证据,也是申请之后法官才采取行动。这样的话,如果把查明真相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官身上,而不知道自己去充分证明真相,那么法官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不符合客观真相。“包青天”、“狄仁杰”式的法官,跟现代法官不一样,包拯、狄仁杰不只是作判决,更重要的职能是调查事实,这种调查常常在法庭之外身体力行,很类似现在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而现代诉讼中的法官没有庭外侦查职能。现代的法官,是严格意义上的判官,负责下判而已。其进行的调查,也仅仅局限于“法庭调查”而已。不少常年缠访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其所言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因为在诉讼中没能尽到举证义务,因此导致真相无法昭雪。
      参加不懂规则的游戏,实际是生存大冒险。
      现代诉讼活动是在复杂的诉讼规则之下的活动。诉讼规则的复杂程度,不仅律师要充分学习,经常学习,还得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深谙这些规则的妙处以及更好掌握利用规则的技巧。专门的法科生经过大学四年理论学习完结后要通过法律职责资格考试,然后通过案例训练,达到规范参与庭审并运用程序法及实体来处理案件,才能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没有经过此种训练的当事人,所掌握的可能只是对于对于案情的了解,而且由于缺乏法律角度审视案件的能力,也即缺乏“法眼”,其所看到的问题及所形成的观点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专业律师自然有很大差别。如果当事人只是凭着自己是受害人、自己知道的事实真相有利于自己去参加诉讼,就相当于一个不懂医疗方法的人直接来为自己看病。
      高估自身诉讼能力,导致一开始就处理劣势。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看一些跟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然后认为自己已经基本掌握了打赢官司的能力。但殊不知这只是自己感觉良好而已。人是一种容易自我欺骗的动物,特别是自己心有所得的时候更容易自己掌握的就是真理。与自己对阵的是经过了法考且有丰富庭审经验的专业律师,在这些专业对手那里,大概率只会被打得伤害累累。深谙诉讼技巧的律师,会利用你对言辞的误读作出的自认,你作出的不谨慎的陈述,陷阱式的发问,将你导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境地。此外,我看到有些人写的诉状,其所列的诉讼请求都不合适,有的遗漏了可以主张的诉求,有的诉求不属于仲裁或诉讼处理的范围,有的诉求现有法律明确不支持。有的人写的诉状的正文部分,无论看出其请求应予支持的论证过程,满纸尽是事实陈述,甚至有的连事实都捋不清,有的还是信访伸冤状那种风格。这样的文书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诉讼思路错误,导致一开始就注定失败。
      打官司如打仗,不要盲动,要谋定而后动,先进行沙盘预演,了解各种可能性,设计一套最可靠的诉讼方案。仅是知道一些法律知识是不足以做案件的。知识就在那里,看如何更好地用。就像兵法都是公开知识,但能不能打出“四渡赤水”的妙招却在于人。当事人可能花些时间学了些法律知识,但还达不到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能设计诉讼方案的程度。而且,有的当事人不学法律还好,让律师放手去做。有的人学了些法律后,觉得律师不专业,自己比律师利害,形成了强烈的错误观点,在错误的诉讼道路上空耗心力,而且把诉讼程序浪费完了。举两个例子,有一个案子当事人以某合同去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但两审后均败诉,因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不可能取得约定的权利。如果有个专业过硬点的律师一开始就给把好关,弄清合同效力,重新调整维权思路,就不至于费钱费时间了。另一个案例,某人要打一行政官司,已经过了多个程序被驳回,其还要坚持继续打。后经我分析,认为他就不应该启动那个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侵害他的权利,他权利好好的还在,但他弄不清楚。给其说了解决问题的另一个思路,但他觉得观点跟他不一致立即要收拾材料走人。这些“业余选手”们要试图凭自己力量把官司打到自己满意为止,最终成了自我耽误。“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大概与之类似吧。
      忽视了法律问题复杂性,固守错误观点自我耽误。
      越来越的当事人喜欢自己查法条、查案例来找法律问题的答案了。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会存在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的情况。有的同类案件,连法院的裁判要旨在不同时期都发生变化。甚至连有些法官即便不搞腐败也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在此举一个例子。没有消防设施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法院曾一度认为属于无效合同,后来观点变化认为属于有效合同,但后来又出现一些特例,如果那些房子因为没有消防设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属于无效合同。可见,无效、有效、特定情况下又无效,都是存在过的正确观点。所以,如果没有下功夫深入全面研究,只找到一个依据就轻易下结论,很可能就是错误的结论。当事人往往喜欢清晰明确的结论,但是此案彼案因为细微的差别,也会导致结论不同。
      不了解庭审的程序和规则,导致不恰当地参与庭审。
      有的人虽然身到法庭,但根本听不懂法言法语,也就是听不懂法律专业术语。即便有法官在指挥庭审程序,但是听不懂法官的话,更听不懂对方律师说的一些内容。比如,法官让针对事实发表观点,当事人直接开始辩论;让发表质证意见,根本弄不清如何规范地对对方证据表达观点;让出示证据,就甩给法官一沓子材料,弄不清到底这些材料是否符合证据规范,每个证据所证明的对象是什么,弄不清自己的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链条。把整个开庭当成简单地打嘴仗。发表观点脱离证据和法律规定。更有甚者,把庭审当成了普通的情感宣泄的场所。这种自行进行的诉讼活动,完全是在浪费宝贵的救济机会。
      不明白诉讼规则,导致程序权利丧失,进而导致无法维持实体权利。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有条件的,当事人自己导致案件救济程序出现障碍,这让实体权利无法救济。一审的起诉条件较为宽松,立案时法院也不主动审理诉讼时效问题。但二审启动就必须在上诉期内递交书面上诉状。某个案件,对方当事人虽然提交了上诉状,但是他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所有一审法官直接出具生效证明。曾遇到两个人的案件,有一个人一审后因为交不起上诉费没有上诉,想等自己以后攒够钱了再继续维权,导致案件一审生效。看了他案件后,感觉一审判决应该是错的,但是因为他没上诉,申请再审及申请检查监督已不可能了。诉讼并不是你想什么时候启动就能启动的。这个当事人因为放弃了程序性权利,导致实体性权利无法再维护。另一个人,二审判决存在问题,但没有在申请期限内申请再审,导致申请再审被驳回。还有多年前听到的一个执行案件。有个人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一直等对方履行判决,对方一直拖着,后来到法院申请执行,法官发现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没法强制执行。这样的当事人等于胜诉了也没用。
      浪费了先前的诉讼程序,导致救济空间越来越狭窄。
      有的人以为官司坚持打,达到更高级别的法院,官司就赢的概率更大。甚至我还听过有人说要把官司打到联合国的。联合国是国家吗?对我国的案件有管辖权吗?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再冤的官司也难以纠正。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两审之后案件就生效了。所以案件的二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得再好,二审想改就能改,但改还是不改里面因素很多,不管是啥因素,明面上来看,都以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为名头作出。尽管如此,一审诉讼活动还是非常重要的。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存在特殊关联性。从诉讼请求看,一审中已经明确了诉讼请求,二审中不能增加新的诉求,诉讼请求即便要变化只能在原来诉求范围内变化;已经自认的事实二审另一套矛盾说辞是不被认可的;一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及发表过的质证意见,不能改变;一审已经表达的观点二审不能与之相悖,除非是另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表述。所以,一审诉讼的内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二审。如果一审乱搞一通,预备不足,该提交的证据没提交,有些观点表达错了,二审就非常难搞。对于民事诉讼而言,二审并不是对案件重新全案审理,二审围绕对一审不服的内容进行审理。对我们二审程序熟悉的律师都清楚,二审的节奏一般很快,庭审调查时一开始就问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哪些方面有异议?这等于在寻找二审庭审的对象物。有的法官对于二审没有新证据的,对一审原有证据都不重新组织质证。所以一审中如果当事人质证不到位,或者自己出示证据是示证不到位,在二审没有救济机会了。审理案件一般就是对事实认定及对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偶尔会涉及判决笔误、审理程序、司法推理等方面。两审终审以后,案件启动再审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再审之后的检察监督启动更为严格,从实践看基本集中在法律适用明显错误方面。如果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搞得一塔糊涂,二审请律师后,律师工作的难度会很大。在案件生效以后,要通过再审或检察监督翻案,当然是难上加难。如果当事人把一审、二审的程序没做好,就等于浪费了程序。对于生效案件,开始找律师参与救济,可以救济的空间很小很小。由于一事不再理的立案规则,律师也不可能把案件重新来立,只能在之前基础上代理诉讼活动。所以建议当事人从案件一开始就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从一审就以最充分最专业的方式做好诉讼。千万不要自己把案件已经搞到山穷水尽了才想起找律师。
      综上,现代诉讼机制并非“包青天”式的古代审案,现在的法律规定以及诉讼规则已经非常复杂,现代诉讼并不是谁实际上是受害者谁就一定会得到判决支持,不要用“弱者”情结自我麻痹。诉讼是根据诉讼规则决定输赢的活动,是赤裸裸的博弈,是不流血的“战争”,唇舌之间让某一方利益灰飞烟灭。对于这种影响深重的活动,连律师都要慎之又慎,如履薄冰,岂敢自己赤膊上阵?贪小便宜吃大亏,耍小聪明误大事,这是人生至理。花点费用请个律师,就像电视剧里和珅那句话“拿你的钱办你的事”(开个玩笑)。如果觉得律师费太贵,自己无力支付,那可以多问几个律师,总有出价更便宜的。如果实在是没有更便宜的律师了而自己仍无力付费,那可以去当时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询,看能否给派个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总之,你需要律师,而且需要好律师!无论如何,不要拿自己的案件去冒险!


    【作者简介】  
    樊大谋,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1/29 10:12:14


上一条: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证券市场的维权诉讼是纠正市场欺诈的有力渠道 下一条:外贸商家意外收到“黑U”,导致资产被泰达公司冻结,怎么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