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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法治是国家战略的根本要求
    【学科类别】涉外经济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商法李建伟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涉外法治;
    【全文】  
     


      第一环节:主持人语
      李建伟教授主持人首先我隆重对黄振达大律师做个介绍。32年前,黄振达大律师从白水黑山之间千里迢迢奔赴西南的重庆读书,而同时的我从中原大地奔赴重庆读书。我们在西南政法大学四年的同学生涯中成为了好朋友。后来我去中国人民大学读民商法学硕士,他在西政继续攻读刑法硕士,我们民刑分开了。
      当年读法学硕士的人比现在的法学博士人数少多了,黄振达大律师绝对是法学高端人才。那个时候因为通信有限,我和这位好兄弟就失去联系了。后来我才知道他在改革开放的热土——海南的海南航空公司工作,其实他在读研究生期间就开始办案了,诉讼业务一干就十几年。
      海南航空公司是中国的第四大航空公司,黄振达大律师是法律部的首创者。但是他正在海南航空公司事业发展正好的时候,决定去香港一家地产公司工作,随后在香港工作了几年。在这期间更令人意外的是同时读了西北大学的经济学的博士,成了复合型人才。他的英语本来就不错,而且因为在香港工作,英语水平非常高。
      正在我为他在南国的传奇经历啧啧称奇时,这哥们儿又决定北上了,在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里带领一个大的上市团队,所获荣誉无数。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在许多年度的多个领域把黄大律师评述为年度人物。这个荣誉是不多见的,实属实至名归。尤其在国际航空领域,黄振达大律师应该是首屈一指的中国的大律师。我在好多仲裁委员会当仲裁员,碰到航空领域专家们都会聊起他,这足以说明他的含金量。
      黄振达大律师历时一年时间写了《民用飞机国际贸易合同研究》,于2024年年初出版,这凝聚了黄振达大律师在航空运输行业、航空投资集团工作数十年经验教训的总结。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小众的、非常前沿、非常尖端的领域。这类律师业务的技术壁垒、法律壁垒是比较高的,或者更直白的说,这样的业务是能赚大钱的。
      当然了,他的律师业务领域不仅仅在于国际航空,而是许多领域,如破产领域、国际并购领域。在国际并购方面,前两年我的团队和他的团队合作了一次,参与一个非洲最南端的,也是非洲最富裕、最大国家的黄金矿跨国并购。在这次合作中,我有机会亲身地观摩和学习的这位老同学在国际企业并购领域的才华。可能我们将来在东南亚的一些矿产资源的并购上还会有合作。黄振达大律师真的是非常多才,在多个的法律服务领域发光的顶级律师,其同时精通国内和国外业务,其业务可谓是遍布半个地球。以上就是我对黄振达大律师的简单介绍。
      关于我们今天的主题“涉外法律实践讲座——以律师法律服务为视角”,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包括习总书记反复指示我们,法律走出去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治工作的含义就非常广泛了,所以我们很早就策划这个选题,涉外法治工作有多种内涵,涉及多种领域,但是我觉得可能最重要的就是我们的律师也要走出去。
      那么律师业务如何走出去?这想必来说是很多学子,特别是五院四系或985院校、211院校的法学生所着重关注的。学生毕业后将来做律师,是不是可以不那么卷,不从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等领域开始去做,而是直接做大的、做高端的、与世界500强企业对接的业务。以及大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沿海的大律师也会格外关注。
      我今天请黄振达大律师做嘉宾,主要是想以他的亲身的经历跟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今天的话题偏向实务性的,而非学术性的。我一直强调一句话,周三有约确定后主题之后,我就负责寻找最合适的嘉宾来讲这个主题。
      第二环节:嘉宾主题演讲
      谢谢建伟老师热情洋溢的支持和欢迎。各位现场的朋友,大家晚上好。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就是涉外法律的实践。当然是以我们律师的职业生涯为视角来提出的这样的概念。我尽量用比较生动的和生活的语言来给大家讲述一下涉外法律服务当中的一些问题和一些反思。希望对大家有所触动,能够帮助大家对此有共同的理解。这对我来讲也是一个比较好的个人的提升和感悟。接下来我想说的这个主题,看上去是五个部分,但是实际上归纳也就三个部分,就大致能够把核心思想观念提炼出来。
      涉外法律实践,这是一个比较高大上的领域。通常来讲的话,可能只有涉外的律师、涉外的法律人员、研究人员、学习人员才可能对这个事情比较清楚。对于广大社会来讲,可能并不了解涉外法律服务的这样的一个领域。但是我们认为涉外法律服务就是中国的法治服务中的一部分,并不具有什么特殊性,但它具有重要性。所以我们首先讨论涉外法律服务实践的理性思考和明确涉外法治是国家根本性战略。
      “一、涉外法律服务实践的理性思考
      这些观点完全是我个人根据我自己的职业生涯的工作经验,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
      第一,涉外法律服务是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提出来的整个中国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都有本国的特点。如果多个国家的发展模式比较类似,也不能否定其本国特色的现代化,不能因此认为是一个共同的现代化。但也不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自主发展道路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是肯定的。需要明确的时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第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世界法律体系究竟存在什么样的不同?既然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是呼应了中国执政党和政府要求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那么中国的法律特色是什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什么?它与世界法律体系有什么样的不同?这不仅是涉外法律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所有法律人都要思考的问题,包括立法、司法,包括法学生们都要思考的问题。
      按照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划分,有大陆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体系两大部分。中国的立法实际上是深受大陆法律体系影响,同时也深受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中国的法律都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而且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内外资一律平等的原则。中国法律体系的立法指导原则肯定是在中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
      第三,联合国、WT0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区域经济组织泛化导致的国际贸易投资服务法律框架呈现区域竞争性特征。过去我们主要遵守以联合国、WTO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规则构成的国际法律框架。但是近些年区域性经济组织泛化导致了国际贸易投资服务的框架呈现了多元化、区域竞争性特征。即在涉外法律服务中,不仅仅需要遵守WTO的贸易规则或者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辖的规则,而且需要遵守很多区域性的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框架,比如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或者REP等区域性国际组织。才能够更好的为跨境贸易、跨境投资、跨境服务提供更好的帮助和针对性的安排。
      第四,美国和欧盟为主要制裁主体引导下的合规制裁、贸易制裁、反洗钱制裁形成T字形的涉外法律服务实践的新特点。以美国和欧盟为主要制裁主体形成了一个纵向的基于西方发达国家价值观的一种制裁体系。这是涉外法律服务当中必须遵循的。当然,针对上述制裁规则可以对其进行抗辩、对其进行申诉,对其申请变更。但是这个规则是存在的,所以仍需要认真对待。
      我认为涉外法律服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规则是一个T型结构。横向指的是国际社会共同的准则,包括联合国、WTO、区域性国际组织等制定的规则;纵向指的是单边国家的制裁体系。
      第五,时代呼唤什么样的中国法律实践模式?基于现有的时代、现有的国际化状态、国际竞争的状态、我国最新的国际开发的战略,一带一路、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的立法原则、司法管辖半径、法律服务实践空间都需要突破国境红线。过去一直认为只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依据中国法律都能够处理地很好。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能不能走出中国的国境线以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适用中国法?或者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中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能不能走出中国,得到世界的承认?这是更大范围的突破。要有所突破,就是要以法律的软性魅力体现中国法律的严谨、公正和普世价值;而且让中国的法律成为国际规则、国际价值观的一部分;并且能够作为主要依据主持国际间的民商事争议的调解、或是仲裁、或是诉讼。
      历史上的丝绸之路,主要体现了中国文化和和平力量。今天的一带一路应当成为以投资贸易服务为抓手,以中国法律和司法、法律服务为保障的一体化并举。这才是今天涉外法治体系所倡导和需要弘扬的真谛。让国际争议能够依赖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中国的主要仲裁机构,这是主要标志。中国的法律披露透明度、审理程序规则、判决书的完美质量和国际化格式应当成为实现的关键要素。
      “二、我国涉外法治是国家战略的根本要求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从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到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显著提升,成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引领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中南海法制讲座
      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怎么学习法律的?我们团队统计了一下,自20世纪80年代到2024年2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举办法制讲座的次数共为34次。平均下来是每年一次的频率来举办法制讲座。中南海法制讲座是对中央政治局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的一种非官方的简称。中南海法制讲座是我国最高领导集体重视法治、规划法治、厉行法治的生动范例,是中国独特的、原创性的法治发展经验,在依法治国历史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其实再看一下讲课的专题。专题包括法的基本的概念、国际法、市场经济法、农业农村法律、一国两制、金融安全、社会保障、西部大开发等各个领域。通过讲座,中央政治局领导学习和研究法制知识,有利于领导人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中作出科学决策。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领导人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法律,从1986年延续至今,已经成为一个常态。
      (二)涉外法治的总体要求
      第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构建中国法治社会包括涉外法治思想在内的指导原则。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会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来说,要求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排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同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方面,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
      第三方面,涉外法治对国家战略的直接影响着改革开放、营商环境建设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
      自1978年至今,四十六年过去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从最初的沿边沿海开放变成全国的开放。改革开放和中国国际化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涉外法律既是改革开放的前进动力,也是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
      营商环境建设,不仅国内的营商环境,而且国际的营商环境,都应该体现中国鲜明的一致性,一以贯之来建设的。营商环境的建设,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深化贸易、投资、人文、旅游等各领域合作,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激烈竞争也愈发凸显。一带一路进程中,中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机构的服务,也要走出国门,以能够更好地保障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或者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好地解决合作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完善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为共建“-带一路”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国际商事主体的正当权益。
      第四方面,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发展新机遇。
      除了传统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之外,近些年的区域化、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不断的缔结和诞生。此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过去所有的跨国贸易,要么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联合国贸易法数据通则的规定,要么按照WTO框架规定。现在诞生了许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之后,双边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有了更多的更细致的的新的政策规定。
      解决一个争议,首先要确定争议所涉及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框架体系。我们国家最近这些年加强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建设,随着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栽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涉外法律出台和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持续提升。
      “三、律师在国际化法律服务中作用和主要工作范围
      (一)市场经济社会下,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涉外诉讼、涉外仲裁、国际诉讼、国际仲裁、非诉专项法律服务等领域。
      法律顾问:角色在涉外法治中,律师通常扮演着法律顾问的角色。他们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沟通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际法律标准和法规,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谈判与协商:律师在涉外法治中经常需要进行谈判与协商。他们代表委托人与国外合作伙伴、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协商合同条款、价格、交付条件等事宜,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我个人经历为例,通过谈判与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是更为常见的方式,而且效果非常明显,都得到了有效的履约。
      争端解决:涉外法治中的争议解决尤为复杂,律师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们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帮助委托人解决跨国争端,维护委托人在国际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如果无法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争议,则主要通过仲裁方式定纷止争,不过我们在实践中往往约定调节机制作为仲裁的前置程序。涉外纠纷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不同的国家的民事诉讼不同,有些国家民事诉讼程序非常复杂,有的国家不是二审终审制,而是三审终审制,而且还包括执行阶段,耗时过长;甚至涉及到穆斯林国家,它很多都是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的。不仅诉讼成本偏高,而且解决争议周期长,所以诉讼方式不是一个最佳选择。
      (二)国家之间基于国际竞争格局下的国际公法
      律师进行涉外法律服务时,不仅仅在争议解决时,而且当法律顾问做协议文本审核、法律咨询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国际组织:WT0:WorId Trade 0rganization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或世贸)。APEG:Asia-Pacific Econamic Gooperation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RCEP:Regional Gonprehensive Eoanomic Partnershi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需要重点关注通用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法律方面的准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SG,国际贸易数据解释通则等。
      在梯形结构中,纵向是以美国为首的贸易制裁,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的监管规则等。涉外法律服务中也要重点关注这些监管规则。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政策,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土安全部等行政部门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5 13: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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