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次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赠与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离婚调解书;强制执行 【全文】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张某(男)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女)离婚。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小张(彼时14周岁)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李某自愿将位于某小区的不动产赠与婚生子小张,离婚后的房屋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双方待房屋贷款还清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23年10月,李某多方筹集资金将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将上述不动产过户至婚生子小张名下。2024年1月,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李某协助将案涉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可以对案涉不动产过户的请求强制执行? 意见一:不可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小张并非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小张基于调解书另行诉讼解决。 意见二:可以强制执行。离婚调解协议形式是作为财产共同共有人的夫妻之间达成了“赠与”合意,且双方同意在条件成就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质上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小张虽然不是协议的当事人,但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其有权作为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是关于申请执行的一般性规定,并未排除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该规定,申请执行人并不以执行依据罗列的当事人为限,而是扩展至“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范围。 其次,离婚协议是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揽子计划”。夫妻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均存在牵连关系。此种财产处理的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自始即以子女取得特定财产为目的,属于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最后,子女在离婚协议中应享有独立的权利和利益,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小张作为离婚协议属于离婚协议中的第三人,也是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不违背父母缔约时的真意,且能够较快实现合法权益,避免旷日持久的讼争。 【结论】 张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特定财产“赠与”婚生子小张,是以双方各自在离婚协议的其他方面作出让步为前提,不能仅因为“赠与”的表象即认定为赠与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离婚协议中给付方向子女承担合同责任一般不违背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愿,更符合夫妻双方作出该约定的目的,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符合《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小张对给付方即张某、李某锚点享有直接请求权。 【作者简介】 吴冬冬,单位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11 13:47:01 上一条:角落的参与者:小股东参会行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律应对 下一条:最高院:建工领域内部承包性质与效力认定裁判观点11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