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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变“劫财”?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驳回起诉裁定的法理分析——以张三与李四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为例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摘要】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范围及性质判断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张三与李四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探讨法院为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并从法理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中文关键字】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传销;驳回起诉
    【全文】  
     


      “理财”变“劫财”?法院:驳回起诉!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若涉及传销行为,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受理与裁判。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生意往来相识。2021年,李四向张三介绍其在进行外汇投资,能够实现持续稳定收入,并提议张三委托其进行投资。张三同意后,将身份证交给李四,由李四全程操作管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张三陆续转给李四外汇投资款255,000元。后TR外汇平台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并关闭,原告张三账户中的资金无法提现,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委托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并返还投资款。
      被告李四则辩称,张三系主动委托其帮助投资,且李四已将取得的外汇会员账户及密码转交给张三,实际投资人为张三本人。此外,被告李四还辩称其未承诺投资保本,且已向张三转账盈利53,036元,未获取任何好处。2022年8月6日后,张三自行保管使用理财投资会员账户及密码,李四对账户款项一概不知。
      二、法院裁定及法律依据:
      1.传销行为的认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计算报酬或要求交纳费用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李四介绍原告张三在TR外汇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原告实际使用多人在该平台开户投资,并参与微信群中的红包发送、宣讲学习等活动。这些行为均符合传销的特征,即发展人员、计算报酬,并可能扰乱经济秩序。
      2.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明确指出,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被告的行为涉嫌传销,且TR外汇平台已被法院和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行为。因此,该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3.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如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法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三的起诉。
      三、法理分析及案件启示
      从法理角度看,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体现了对案件性质及受理范围的严格把握。传销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处,而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通过驳回起诉,既维护了法律秩序,又避免了将违法行为纳入民事纠纷处理的弊端,从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谨慎甄别,避免陷入传销陷阱;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加强对传销行为的识别和认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张三与李四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是基于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和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适用。该裁定不仅体现了法院对传销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杨天,如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18 1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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