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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 赟: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追缴与没收的制度定位若干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应用刑事法学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追缴;没收

【全文】

1. 追缴在实体功能上与没收存在混同,在程序维度上缺乏配套制度,这种奇特的(非)制度安排就像看不见的手,控制着违法所得的处置工作,由此导致违法所得处置未被纳入正当程序、追缴裁判缺乏规范、责令退赔和没收等措施发生适用障碍等制度问题。

2. 追缴涉案财物并非没收等终局的实体性处置措施,也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程序性处理措施,而是将涉案财物控制到案的程序要求,其通过程序措施得以实现,并为实体处置提供条件。

3. 与追缴法律属性的重新界定相适应,须对刑法第64条的涉案财物处置框架作出调整,还须对现行追缴制度的运行机制加以变革。一方面解决控方在涉案财物处置中主体职能缺位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裁判文书的追缴判项不明确、因追缴不到位和超范围追缴导致改判的问题。

4. 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同对违禁品的没收,属保安处分,应对其作限制解释,即需强调财物与犯罪之间直接的或密切的联系。对违法所得的没收的性质则与具体所涉犯罪行为存在重要关联:对于如贪污贿赂、恐怖活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等特定类型的严重犯罪,违法所得没收具有预防目的,系保安处分,可适用未经定罪的特别没收程序;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普通财产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系准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其功能在于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此类特别没收以定罪为前提。

5.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须重点关注被害人优先、权属明确和比例原则等特殊原则。其一,被害人优先原则体现为程序上及时或先行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实体上返还优于没收。其二,权属明晰原则相关规定侧重司法职权行使,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不足,为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财产权,需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强制措施提出异议,充分参与对物之诉的审理程序,并对相关裁决寻求救济;在传统的定罪量刑事实基础上,将涉案财物事实纳入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这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的基本前提。其三,比例原则要求没收强度应与非法获利程度相对应,不能超出被追诉人非法获利的范围。

6. 建立与对人之诉有机整合、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程序,考虑设置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权属证明规则、法庭审理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等内容,使得被告人、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有效参与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

7. 完善刑事没收程序与民事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牵涉民事纠纷的情形,除非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此类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处理,坚持刑民并行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郝赟,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10 1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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