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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简析:第23-25条
    【学科类别】自然资源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易同晖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矿产;矿产资源法;条文对照
    【全文】


      新法第23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在已经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不得设立其他矿业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立矿业权的除外。
      新增条文
      王律简析:
      新法第23条规定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勘查或者开采区域内所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保护矿业权人的投资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1.探矿权人的权利及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本条第1款明确了探矿权人在其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拥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这一权利根据相关规定,涵盖勘查权、通行权、建设基础设施的权利等。同时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本款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是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基础。也就是说,“探转采”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
      2.采矿权人的权利
      本条第2款明确了采矿权人在其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的权利:一是开采有关矿产资源;二是获得采出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对于采出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这些矿产品,无论是用于销售、交换还是自用,都无需经过其他第三方的许可或干涉。
      3.矿业权人的优先权
      新法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其中之一即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同时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具体办法。
      4.矿业权的排他性
      本条第4款明确除了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立矿业权外,在已经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不得设立其他矿业权,以避免同一区域内出现多个矿业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新法第24条【矿业权的期限及续期】探矿权的期限为5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新增条文
      王律简析:
      新法第24条是关于矿业权的期限及其续期的规定,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活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同时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1.探矿权期限及续期
      (1)基本期限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有效期最长是3年,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新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新。本条将探矿权的基本期限从原有的3年延长至5年,这一规定为探矿权人提供了更长的时间进行深入的勘查工作,从而增强矿业投资的稳定性和信心。
      (2)探矿权续期
      1)续期次数。探矿权在初始的5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但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2)每次续期期限。每次续期为5年,与初始期限相同。
      3)核减勘查区域面积。在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的面积。《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第7条规定:“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特殊情形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探矿权的期限和续期则按照特殊规定执行。本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探矿权人的勘查工作义务和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的报告义务。即“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也是本条第1款后段关于探矿权续期的特别规定,该款明确“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2.采矿权期限及续期
      (1)基本期限:采矿权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2)续期条件。在采矿权期限届满后,如果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可以续期。
      (3)特殊情形。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则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另有规定”是针对采矿权续期而言的,不同于前述探矿权,不仅针对续期,还针对期限。
      3.矿业权消灭
      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矿业权消灭有下列两种情形:
      (1)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矿业权期限届满后矿业权人未申请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2)依法不予续期。矿业权人因未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新法第25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新增条文
      王律简析:
      本条是关于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以及探矿权保留的相关规定,旨在简化矿产资源的开发流程,提高效率,同时确保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特殊情形下得到保护。
      1.“探转采直通车”制度
      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有权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这意味着,一旦探矿权人确认了矿产资源的可开采性,即可以直接行使采矿权,再无需通过竞争方式获取。结合新法第23条规定,针对“探转采直通车”制度,具体而言:
      (1)基本条件:①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探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在探矿权期限内。
      (2)程序要求:①探矿权人需要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申请;②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设立采矿权。
      (3)除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本条第1款在明确“探转采直通车”的同时,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比如所探明的矿种被国家列为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矿区被列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不能“探转采”的情形,又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条第2款创立的新型探矿权保留制度,也是本条第1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本款规定意味着,除了特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探矿权人可以自动转采矿权。
      2.探矿权保留制度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的期限中止计算。针对探矿权保留制度,具体而言:
      (1)适用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探矿权保留的前提是“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如果是“完全”不能转为采矿权,则需作其他处理。比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申请与办理:①探矿权人可以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②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3)期间计算: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这就为探矿权人提供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探矿权的机会,以便在未来条件具备时继续行使采矿权。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股权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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