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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自然资源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易同晖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矿产;矿产资源法;条文对照
【全文】
新法第29条【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新增条文
王律简析:
本条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规定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法定情形,旨在平衡资源开采的需求与合理利用及保护资源之间的关系,同时简化和明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采矿权取得的流程。
1.个人为生活自用
个人出于生活自用而非商业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
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
3.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新法第28条“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第(三)项一样,这同样是一项兜底条款,允许国务院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其他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或者新需求。
此外,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保护生态环境,本条还规定,对于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尽管无需取得采矿权,但仍然需要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新法第30条【地质调查组织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新增条文
王律简析:
本条是关于组织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专门性规定,旨在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
矿产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地质调查和分析,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类型、规模和品质,为后续的矿产勘查和开发提供科学依据。这不仅是系统总结矿产勘查成果的重要途径,更是摸清我国矿产资源家底、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努力实现找矿重大新突破的必由之路。
地质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法治保驾护航,在新法修订之前,存在立法供给不足、内容不完备且碎片化、层级较低、功能失衡等缺陷。基于此,本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股权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23 1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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