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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人工智能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易同晖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解读
【全文】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总体思路
《标识办法》的制定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细化已有规定: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已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
2.解决关键问题: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内容生成与传播的全流程安全管理。
3.统筹发展与安全:考虑技术发展需要,针对技术难点(如数字水印)不作强制要求,同时创新提出低成本的标识方法,如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等。
4.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结合: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步发布,形成一套完整的操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标识办法》适用于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特定活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标识类型
《标识办法》明确了两种标识方式:
1.显式标识: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用户可以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2.隐式标识:通过技术手段嵌入文件数据中,不易被用户直接察觉,但可用于溯源和监管。
(三)具体要求
1.服务提供者:需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2.传播平台:需核验标识合规性,并在传播过程中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应用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需核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材料。
4.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
(四)禁止性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
三、实施意义
1.提升信息透明度:通过显式和隐式标识,用户能够清楚识别生成合成内容,增强知情权和选择权。
2.防范虚假信息传播:标识制度有助于降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的风险,防范虚假信息和电信诈骗等行为。
3.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明确标识责任和义务,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同时关注产品社会影响,推动行业向规范、健康方向发展。
四、适用与展望
《标识办法》的实施将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生产、传播和监管产生深远影响。它不仅为服务提供者和传播平台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标识办法》还将根据技术进步和应用场景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新的治理需求。
总之,《标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股权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3/19 16: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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