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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房地产裁判指南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固定价施工合同;工程增量;造价鉴定
【全文】
裁判要旨
固定价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不支持造价鉴定;固定价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量也不支持造价鉴定。
案例评论
固定价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量不支持造价鉴定?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
一、固定价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不支持造价鉴定。请求权基础为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条本旨为合同严守,双方约定了固定价施工合同,应对履约中的风险有预判;按固定价进行工程结算,体现了公平原则。不仅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即使双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固定价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量不支持造价鉴定。固定价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量,如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则合同外的工程增量如何计价?是否需要造价鉴定?最高法一锤定音,固定价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量不支持造价鉴定。不支持造价鉴定,既包括不支持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也包括不支持对合同外的工程增量部分进行造价鉴定。 合同外工程增量可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与标准,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结算。
综上所述,本案对发包人的重要启示:固定价施工合同,采用包干结算,发包人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工程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外工程增量的,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签署工程签证/联系单确认合同外工程增量的结算方式。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二)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含增值税)贰仟陆佰万元整(26000000元)(含安全、文明、环保等相关费用)。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前述约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中寰建公司依约进行了履行,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此情况下,中寰建公司有权依法向沣泽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基于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26000000元。同时,双方于2020年8月又签订增项工程联系单确定增项工程价款145000元,故案涉工程总价款共计26145000元(26000000元+145000元)。中寰建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工程设计图纸发生变化,工程量增加,依法应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但除了当事人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通过签订工程联系单确定增加工程价款145000元外,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增加工程达成一致。中寰建公司有关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既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符,又缺乏证据支持。综上,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中寰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19号】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龚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3/28 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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