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易同晖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全文】


      一、条文原文
      第1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核心要义
      本条明确重婚婚姻的“绝对无效”原则,即使在合法婚姻关系终止(如离婚或配偶死亡)后,重婚婚姻仍不能转为有效婚姻。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序良俗,防止重婚行为通过事后补正获得合法地位。
      三、立法背景
      《民法典》第1051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此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这种“效力补正”的可能性,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故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如果重婚者在其合法婚姻关系因离婚或配偶死亡而终止后,其重婚关系可以因此转为有效。
      四、条文解读
      1.重婚无效的绝对性
      本条明确规定,即使合法婚姻关系因离婚或配偶死亡而终止,重婚的婚姻关系仍然无效,不得因前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补正”为有效婚姻。这一规定堵住了重婚者可能利用婚姻关系变化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进一步强化了重婚无效的绝对性。
      2.维护一夫一妻制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无论其前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重婚行为及其所形成的婚姻关系都不应被法律承认。该条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序良俗。
      3.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明确了重婚无效的认定标准,使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等利害关系人能够更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重婚者的合法配偶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现重婚行为后,即使合法婚姻已经解除,仍可以请求确认重婚关系无效。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重婚无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无论何时发现重婚行为,均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总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重婚婚姻的“绝对无效”原则,防止重婚行为通过事后补正获得合法地位。这一规定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序良俗,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保护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股权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2 10:10:56

上一条:职务犯罪监察中心与审判中心区隔下调查与侦查、留置与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下一条:《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解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