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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应用刑事法学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职务犯罪;监察权;司法
【全文】
1. 监察权于纪监关系中居中心地位,而在司法关系中当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
2. 化解司法中的监察中心主义,须建立监察权合规与失职问责体系,以法治思维调控反腐政策决策、规范监察机关的处罚权;留置阶段允许检察机提前介入,起诉衔接阶段赋予检察机关自行补充审查权、发挥补充侦查的实质功能,审查起诉阶段激活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权;改依赖言词证据为强调实物证据,改重视证据获取为突出证据印证。
3. 组织法层面的管辖分流并不改变调查与侦查在手段与目的上的一致性,也不改变留置作为针对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干预行为仍属消极性的强制措施,不可作为积极取证的调查手段。只有任意调查与干预人身自由以外其他基本权的积极性强制性措施,才能承担调查(侦查)功能。
4. 刑事诉讼法为将强制措施被滥用为积极手段的可能性封印起来,规定了逮捕司法审查申请与决定的分离、司法审查前拘留阶段的期限等形式限制、律师参与、侦押分离、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而监察法虽为留置规定了消极的规范目的,但在前述规范手段上缺位,可能导致留置的性质发生变化。
5. 审判对监察委强制处分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问题,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准入标准问题系同一逻辑,即根据公权力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追诉犯罪)而非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彼时定性)而定,只能依托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格局,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统一适用刑事诉讼之审查标准。
6. 现行法对各项强制处分的规范立法密度极低且法条用语极为抽象,尤其对各项积极性强制调查手段几乎未设置实质性启动门槛,导致司法审查缺乏实体标准;法官保留所要求的司法审查程序缺位,强制处分基本在单方且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导致庭审的事后审查缺乏有效调查手段;强制处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挂钩,导致司法审查失去意义。诸多困境共同指向我国侦查(调查)的封闭特征。
7. 推动由包括辩方和法院在内的各诉讼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的参与式侦查(调查)模式,是法院展开有效合法性审查、撼动侦查中心主义、走向审判中心主义的关键。
【作者简介】
郝赟,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2 16: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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