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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我们是否愿意、是否接受,无人驾驶汽车都正在向我们驶来,进入我们的道路,进入我们的生活。
2019年底,北京市交通委、交管局、经信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自动驾驶的测试工作进行规范。
近日,国家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必将推动无人驾驶汽车在我国的发展。
疫情防控期间,由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提供的一辆东风Sharing-VAN无人驾驶车在“经开智造2045·创新谷”康复人员隔离点正式“上岗”。平稳行驶、自动避障,沿路喷洒消毒药水,Sharing-VAN每天在该园区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消毒作业,为打赢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贡献东风力量。
无人驾驶汽车改变了传统的汽车驾驶方式,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挑战,值得探讨。
美国东部时间2017年3月19日晚间10时左右,一辆Uber无人驾驶车辆在亚利桑那州的坦佩市撞到一位横穿马路的女性行人,该行人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调查后,美国检方表示,在这起事故中,优步不承担刑事责任。外国媒体如路透社、《福布斯》《太阳报》等都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网友也在推特等社交媒体上炸了锅,有些人不敢相信甚至愤怒到直接爆粗。
一、无人驾驶汽车是什么
无人驾驶汽车并非一种精准的概念,而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质上属于智能汽车,或者称之为自动驾驶汽车。这种汽车又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在车内装载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操纵汽车,从而实现无人驾驶的目的。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指出,“智能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又称为智能联网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传统的汽车由驾驶员操纵,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视觉、听觉等感官系统感知道路信息,大脑做出相应的反应,指挥手和脚通过操控方向盘、刹车、离合等装置,达到行车目的。
无人驾驶汽车是利用车载传感器来感知车辆周围环境,并根据感知所获得的道路、车辆位置和障碍物等信息,控制车辆的转向和速度,从而使车辆能够安全、可靠地在道路上行驶,到达目的地。
根据智能汽车智能化的程度,或者说智能系统与人工的关系,可以对无人驾驶进行分类。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 NHTSA) 依照无人驾驶水平特征将无人驾驶汽车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L0 驾驶员模式、L1 辅助驾驶阶段、L2 半无人驾驶阶段、L3 高度无人驾驶阶段和 L4 完全无人驾驶阶段。
近日,工信部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将驾驶自动化分成0至5级。在高级别的自动驾驶中,驾驶员的角色向乘客转变。
0级为应急辅助,车辆横向及纵向运动控制均由驾驶员完成。
1级为部分驾驶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能够持续地执行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
2级为组合驾驶辅助,除上述功能外,还具备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用户能够以适当的方式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4级高度自动驾驶和5级完全自动驾驶的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能够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当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时,若乘客无响应,系统具备自动达到最小风险状态的能力。在4级和5级自动驾驶中,驾驶员完全转变为乘客的角色,车辆甚至可以不再装备驾驶座位。
简单地看,可以把无人驾驶汽车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初级智能汽车,以人工驾驶为主,智能系统起到辅助作用。二是高级智能汽车,智能系统操控为主,人工驾驶为辅,在智能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时,会发出接管请求,由人工接管。三是完全智能汽车,智能系统操控汽车独立上路行驶,不配置驾驶员。
当前,初级智能汽车已经相当普遍,比如一些汽车中的定速巡航系统、自动泊车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驾驶人员,弥补了驾驶技术的不足。在近期,高级智能汽车将是所谓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主力,对车辆智能系统设置以后,车辆自动驾驶,只有在遇到非正常情况时,才由人工接管。完全的智能汽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汽车发展的方向,将完全解放驾驶人员。
二、无人驾驶有何社会意义
现代社会,汽车已经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交通事故、道路拥堵等。而智能汽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汽车的部分缺陷。
首先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杀人,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考察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员的不当驾驶或者疏忽大意占有较大的比例。一方面,一些驾驶技术并不过关的驾驶人员驾车上路,成为“马路杀手”;另一方面,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总有疏忽的可能,难以要求驾驶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良好的状态。还有一些驾驶人员基于不当动机,酒后驾车、飙车、恶意别车等现象屡见不鲜。
驾驶人员作为人所具有的这些弱点,如果换做机器或者智能系统,可以有效克服。
其次是交通拥堵。交通拥堵已经成为现代大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交通拥堵主要原因固然在于车辆过多与道路有限之间的矛盾,但车辆的不合理分布以及驾驶员的不当驾驶,也难咎其责。一方面,人工驾驶车辆,不能科学安排行车路线,会导致车辆集中于某些路段,而智能系统能够调动全部信息,合理选择路线,避免车辆扎堆,不至于形成疏堵不均的现象。另一方面,有些“菜鸟”驾驶员驾车过程中,非正常占道行驶、该提速不提速、对红绿灯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发生事故后拖延解决,都会加剧交通拥堵。
智能汽车在智能系统的合理安排下,能够避免不当驾驶,减少拥堵因素。而且到了完全智能时代,车辆不需要驾驶员,自然增强了载客量,相应地能够减少道路上的车辆。
三、对无人驾驶汽车应有何种态度
无人驾驶要发挥作用,以技术过硬、不出事故为前提。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状况。技术的发展,总有一个过程,不能一步达到完美状态。
一方面,要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的,才允许上路行驶。
另一方面,要容忍一定概率之内的事故,不能因噎废食。无人驾驶这一新事物,必然会对社会管理带来挑战,只有社会报之以积极热情的欢迎态度,才能有助于其发展。我们要认识到,只要无人驾驶的事故发生率低于人工驾驶,那么就具有发展的空间,而不要把无人驾驶一次偶发的事故放大。
北京市交通委、交管局、经信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晶,规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而制定本细则,就充分体现了既积极接纳、鼓励创新,又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自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无人驾驶能够做到零失误、零事故,那么必将能够繁荣发展,不受诟病,但是这种期待是不现实的。作为新事物,无人驾驶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自然会被推上风口浪尖。
从法律的角度,有必要厘清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以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以让社会各界对此有个合理的预判。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产生的是民事责任,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而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厘清事故各方在事故发生中的原因力,承担的责任范围。在车辆由驾驶员驾驶的情况下,主要是厘清本车驾驶员与他方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就是说本车一方的责任,均由驾驶员承担。
而在智能汽车事故中,同一辆车辆又存在智能系统与驾驶员之间如何确定责任的问题。但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角度,应当将本车作为事故一方,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事故方划分责任,而不是将本方的智能系统、驾驶员和其他事故方一起划分责任。
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应地,如果本车一方整体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则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而如果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根据事故的后果,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在本方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的情况下,就需要研究与车辆相关的各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车辆智能系统能否构成犯罪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人工智能或者机器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并不是一个有定论的问题。但鉴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也就排除了当前车辆智能系统构成犯罪的可能。而且,在这一领域追究智能系统犯罪的责任,也没有实质意义。
3. 驾驶员能否构成犯罪
驾驶员和智能系统协调控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车一方责任达到了入罪标准的情况下,究竟驾驶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区分情况。
(1)初级智能汽车
在这种汽车中,智能系统辅助人工驾驶,车辆整体上仍然处于驾驶员的控制之下。一般而言,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本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驾驶员的责任,车载辅助智能系统的存在,不影响驾驶员责任的承担。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初级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普通汽车没有差别。
但是,如果车载系统突发技术性故障,驾驶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义务,仍然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的,则对于驾驶员而言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2)高级智能汽车
这种汽车相当于准无人驾驶。车辆由智能系统操控,驾驶员予以配合,配合的方式是在智能系统故障或者失灵的情况下接管汽车,实现人工驾驶。如果是在驾驶员接管汽车之后非因车辆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则责任认定和普通汽车的责任认定没有区别,驾驶员需要承担本车一方所担的事故责任。
如果在智能系统操控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确定驾驶员的责任。在智能系统出现异常后,驾驶员可以接管但没有接管的,或者接管方式不当导致发生事故的,则驾驶员应当承担本车一方的事故责任,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智能系统发生故障突然、紧急,驾驶员无法及时接管而发生事故的,则对驾驶员而言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智能汽车
完全智能汽车由智能系统操控,没有驾驶员,则不存在驾驶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同车有驾驶员,且车辆智能系统发生故障后,其具有处置条件,但没有处置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该驾驶员具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车辆使用者,需要对车辆包括操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设定出行安排。只要其尽到了维护责任,且正确设定了出行安排,基于信赖原则,不能要求其对车辆发生事故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其对智能系统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错误操作智能系统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则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4. 车辆销售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车辆销售者从制造商处采购汽车向消费者销售,只要查验车辆合格证等手续,即尽到了义务,其也不具有查验车辆是否合格,尤其是智能系统是否达标的能力。不能要求经销商对车辆质量引发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经销商明知道车辆智能系统不合格而销售,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5. 车辆生产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智能汽车对智能系统具有较高的依赖,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失灵,就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极大可能性。所以,对汽车生产商应该科以严格的义务。生产并销售智能系统不合格的汽车,首先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当然,如果产品纯在的缺陷是现有技术无法识别的,则不能苛责生产商。
如果车辆的智能系统由第三方提供,车辆生产商仍然具有把关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产品质量责任。在当前,无人驾驶汽车基本是由同一公司研发智能系统,责任相对明确。
如果车辆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生产商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因事故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如果生产商或者员工为了追求事故的发生而故意改变系统设置,则存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由相应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
6. “黑客“攻击的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高度依赖网络信息技术,网络安全是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保障。网络“黑客”通过技术手段攻击智能系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一重罪处罚。同时,智能系统的研发者、维护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防范“黑客”攻击的手段和能力。
7. 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为了确保道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及行驶的准入条件。交通管理部门无需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如果具体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存在渎职犯罪的可能性。从定罪的角度,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针对无人驾驶这一新生事物,何种情况下主管人员能够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尚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
对无人驾驶汽车,我们满怀期待,而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将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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