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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购”是赌博?最高检案例告诉您…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互联网金融;一元购;开设赌场罪
    【全文】


      熟悉飒姐团队业务的老友对于“一元购”绝对不会陌生。就在P2P风靡的那几年,“一元购”模式也借着互联网金融和双创的东风火了起来,“一元购”及相类似的抽奖销售模式风靡一时。然而,这种披着“购物”“众筹”外衣的商业模式,早已被监管部门定性为变相赌博或诈骗行为。尽管早期平台因政策整顿陆续关停,但近期部分改头换面的“N元购”“积分抽奖”等变种模式再次悄然上线,其本质仍是通过射幸性机制诱导用户参与赌博活动。
      今天,飒姐团队就来和大家谈谈“一元购”,以及作为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如何避免被“一元购”的射程所伤。
      一、究竟什么是一元购?
      检察日报近期发文列举的“梁某开设赌场罪”案例就是一元购的典型案例。该案一审宣判的时间就在最近,具体日期是2024年11月29日,2011年初,被告人梁某在深圳的商业街上发现有商家通过向路人发放一元纸币来做广告宣传,这给了被告人灵感。而“一元钱”也成了“一元购”型赌博的核心玩法。行为人通常会以“众筹”为幌子,将一部苹果手机的价格分成数千个“一元钱”,吸引顾客用一元钱换取抽奖机会,如一部手机5000元,则可以有5000或更多人用一元钱参与抽奖,最终只有一人获得该手机,没获奖的人,其筹码一元钱就归组织者所有。
      被告人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涉赌互联网平台的其他成员被判处四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定性-从一元购到开设赌场的本质
      其实从上面飒姐团队说的一元购的主要玩法可以看出“一元购”及与之相类似的商业模式的本质就两个,即涉幸性与涉财物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工具或资金结算服务。而“一元购”及其变种模式的本质是通过以下特征构成赌博行为:
      其一,射幸性:用户支付金钱获得的是中奖机会,而非直接购买商品,结果完全依赖随机性(如抽奖算法);
      其二,涉财物性:用户需投入资金(如1元、10元等),未中奖则损失本金,中奖则获得高额回报,形成“以小博大”的赌博心理闭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凡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例如,平台通过后台操控中奖结果或虚构参与者(如“机器人账号”),则进一步涉嫌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判定“一元购”平台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一,是否形成赌博闭环:若平台允许用户折价回购中奖权益(如不实际发货,而是将中奖商品兑换为现金继续投注),则直接符合赌博的资金流转特征;
      其二,平台控制权与利润分配:若平台运营方直接操控中奖规则、资金结算或通过虚拟货币兑换获利,即构成“组织赌博活动”;
      其三,社会危害性:涉及参赌人数、赌资规模及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影响。例如,某平台发展会员24万人、非法获利2.7亿元,而且该平台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那么该平台的社会危害性就会被认为极大,其商业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
      三、“一元购”平台,是只有老板有风险吗?
      其实从飒姐团队在本文开头列的案例中就可以发现,如果一旦某个互联网平台“涉赌”,并不是只有该平台的老板有刑事风险,实际上该平台的大部分员工(如程序员、产品经理)等技术开发与运营成员,都会有共犯的风险。同时网络平台的高管则一定身背“组织者责任”。
      具体来说,针对技术开发与运营人员而言,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如程序员、产品经理、运营人员)若参与以下环节,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其一,技术开发:设计具有操控中奖概率的后台系统,或开发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功能;其二,运营支持:策划“抽奖规则”、推广“以小博大”广告,或通过虚假流量诱导用户参与;其三,资金结算: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赌资流转提供通道。而企业高管的组织者责任就更不必说了,平台实际控制人或高管若对商业模式知情且未采取合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四、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当然知晓各位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必定不会专门开发涉赌平台,但现在怕就怕在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商业模式稀里糊涂就涉赌了。也正是为了避免有这种情况发生,飒姐团队给大家列了几条合规建议,供各位老友参考:
      第一,避免涉幸性的设计,如禁止虚拟权益折现:确保用户购买的是实体商品或服务,杜绝积分、优惠券兑换现金的通道;明示概率与规则:若开展抽奖活动,需公开算法逻辑并接受第三方审计,避免操纵结果。
      第二,构建风险防火墙,如做到数据透明化:留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中奖日志,以备监管部门核查;屏蔽赌博关键词:通过AI监测用户行为,及时拦截“代充”“上下分”等违规操作。
      第三,注意用户提示,如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理性消费,禁止赌博”等警示语;设立投诉通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用户质疑的中奖结果提供复核途径。
      飒姐团队非常赞成一句话,互联网创新的边界在于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一元购”及其变种模式的刑事风险,不仅关乎企业存亡,更考验从业者的职业操守与社会责任感。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摒弃侥幸心理,方能避免重蹈覆辙,真正实现技术与商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肖飒法律团队,一支以学术业务立身的法学硕博团队。垂直深耕于“金融+科技”行业,对创新业务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务经验。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8 9: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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