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 次
【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房地产裁判指南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挂靠;借款合同;工程施工;借款;工程欠款
【全文】
裁判要旨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借款用于工程施工的,则借款协议本身独立于双方签订的挂靠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挂靠人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还本付息。
案例评论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借款用于工程施工的是借款或工程欠款?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
一、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出来干工程,要讲契约精神,挂靠人签了就得认账。根据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签的借款合同,其利息限额4*LPR。
二、法院定性为挂靠人的借款而非工程欠款。本案中,挂靠人有两层抗辩策略(最高法均未采纳):一是挂靠人的借款在内容及履行上均与工程项目密切相关,不存在独立于挂靠之外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被挂靠施工企业因该违法行为既能获得管理费收益又可获得高额利息收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退一步讲,即使双方之间构成借款关系,也应当按照同期LPR标准计息。最高法一锤定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借款用于工程施工的,借款合同独立于挂靠关系,双方之间属于借款而非工程欠款,挂靠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挂靠人还本付息。
综上所述,工程产业链,末端最可怜。被挂靠人太滑溜,终究是挂靠人(包工头)扛下了所有。挂靠人向被挂靠施工企业借款干工程的,要算清楚,要忍受上交管理费及借款高息的两层盘剥。而作为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当不得已对上垫资施工的,可以通过本案手段对下向包工头转嫁财务风险。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关于陈某贤、朱某祥应否承担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系陈某贤、朱某祥挂靠某1公司施工。陈某贤、朱某祥为筹集施工资金向某1公司借款,双方先后签订五份《借款协议》,借款虽用于工程施工支出,但《借款协议》本身独立于双方签订的挂靠施工合同《项目管理协议书》。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关于借款利息的鉴定意见,认定陈某贤、朱某祥应支付某1公司利息,并无不当。陈某贤关于其实际未收到借款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关于某1公司存在过错,案涉借款不应支付利息,即使需要支付利息也应按照同期LPR标准计息的理由,于法无据。
案例索引
《陈某贤与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534号】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作者简介】
龚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10 13:45:59
上一条:治理风险与合规(GRC)的起源与发展
下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中“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兼与重庆市纪委监委罗泽旭同志商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