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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也部分属于遗产
    【学科类别】继承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遗产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责任;调查令申请;漏算风险
    【全文】


      继承遗产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到底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应该属于遗产。
      但是,假如被继承人去世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继承人与其配偶之间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此时,则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未必全部属于遗产。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简而言之,夫妻名下的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则全部属于遗产;如果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只有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是被继承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后,并不能想当然地界定去世一方(即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均为其遗产,而应当先区分出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即被继承人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即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同理,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也有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传承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也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现实中,不少人在协商、诉讼时,都忽略了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只关注到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继承,从而漏算了遗产,导致分割遗产的实质不公平。有人可能会疑惑,搞清楚这个有实际意义吗?反正无论怎么算,都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配偶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遗产,有什么区别吗?百言不如一例,举两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例子A
      双方结婚好多年,丈夫把自己赚的钱都交给妻子保管,后丈夫因意外去世。丈夫名下存款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名下存款99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只计算丈夫名下存款,则存款类的遗产的数额为10000/2=5000元。
      如果不仅计算丈夫名下存款,也计算妻子名下存款,则存款类遗产的数额为1000000/2=500000元。
      两种算法相差100倍。
      例子B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得价值600万元房屋一套,只登记了丈夫一人作为产权人。后,妻子因病去世。
      如果只看妻子名下财产,则丈夫名下这套600万元的房屋不属于遗产。
      如果也要看丈夫名下财产,则丈夫名下这套600万元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价值300万元)属于遗产。
      两种算法相差300万元。
      房子是价值较大的财产,一般人在计算遗产时漏算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对于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房子以外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船舶、存款股票、理财产品、股权股份、高价值动产等,一般人却常常忽视,没有计算到遗产总额中去。
      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诉状诉请、举证取证时都没有涉及到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被继承人配偶名下有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裁判或调解的遗产分割结果会对被继承人配偶之外的人不公平。
      很多人会想,我也没办法区分被继承配偶名下的财产到底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其和被继承人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以个人财产为特殊,所以,按照法律逻辑,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归于被继承配偶,由其证明婚后取得的其名下的财产,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纠纷诉讼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配偶拒绝告知、披露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司法实践中,若聘请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予以调查,明律实操过几次,法院都同意开具调查令了。
      结论: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计算被继承人遗产时应注意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性质,以免漏算。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营民商事诉讼。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17 1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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