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文交所运营的艺术品竞拍、转拍模式与传销是如何关联的?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艺术品竞拍;传销;入门费;资金盘
    【全文】


      玉石、字画等文化艺术品的交易,现又依托地方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走上了“商城+网络竞拍”的模式,该模式就是利用文交所这一平台,开发出一套商城系统,在商城系统内上线不同价格的艺术品,供参与者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抢购竞拍,抢购竞拍成功后又提供转拍服务,允许参与者将抢购竞拍成功的艺术品再行上架,平台溢价后,供下一轮的参与人抢购竞拍,在业界被称为互联网艺术品竞拍交易。

      然而这一模式,在竞拍机制上,并不同于真正的互联网竞拍,真正的网络竞拍仍然是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利用公开竞价的系统,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销售模式。而文交所的竞拍、转拍交易模式,是由平台设定不同的价格后,由参与人按照设定的价格抢购艺术品而得,参加者之间并未出价形成不同价格进行竞价,这种竞拍实质上仅是商品已被定价后,采用的“饥饿营销”抢购方式。

      而且真正的互联网竞拍,竞拍参加者就竞拍成功的拍品立即享有所有权,无需再转拍或寄售让渡艺术品的所有权,而文交所的转拍机制,实际上是将艺术品作为流通凭证,使得参与人无需获取艺术品即可通过转拍或寄售让渡所有权,赚取中间差价,而一旦允许艺术品溢价转拍,那么就必然需要下一个参与人来抢拍,如果没有人来抢拍,那么整个竞拍转拍的模式就无法维系下去,由此,这种模式就很容易与“传销资金盘”挂钩。正是如此,近些年来的很多数字艺术品平台都不开通二级转售、寄售交易市场。

      但有疑问的是,文交所通过竞拍转拍的模式,最终的艺术品是也是被实实在在的销售给了竞拍者,怎么也会与传销资金盘挂钩呢?其实,在文交所的竞拍转拍模式之下,还会单独有一套拉人头、层级性返利的宣传推广方式,一旦采用拉人头返利的宣传推广方式,那么竞拍、转拍的模式,就会成为参加者的“门槛”,即与传销中的“入门费”相结合,成为彻彻底底的传销资金盘了。

      那么竞拍、转拍模式,是如何体现“入门费”的呢?

      这就得先分析“入门费”的内涵,传销的“入门费”是指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这一“入门费”其实包括了两个必不可少的内容:一是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并享受返利的资格,也就是说,只有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后才能成为传销组织的会员,才有资格享受返利;二是属于传销组织和参加者返利的来源,也就是说,缴纳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会被传销组织项目方以及其余参加者瓜分。

      在文交所的竞拍、转拍模式中,入门费的体现之一就是,参加者竞拍艺术品成功后支付竞拍艺术品的费用。

      可能有人会说,在文交所的竞拍、转拍模式中,有的参加者仅支付费用参与竞拍、转拍,并不发展下线,通过转拍就能赚取艺术品的差价,其没有“拉人头”,所竞拍艺术品支付的费用就不是入门费。

      的确,很多传销案件中,也会存在像这种不发展下线,只赚取“静态收益”的人员,但此时并不影响“入门费”的认定。因为从整体上来看,虽然其未发展下线,但其支付购买艺术品的费用,并不影响会成为推荐的上线和项目方的返利来源;同时,当其支付费用竞拍和转拍艺术品时,就已经是加入到传销活动中并且能够享受到返利的资格,而不论其是否实际享受到发展下线后的返利。也就是说,只要其发展下线,就一定会得到下线购买艺术品的返利。并且,其虽未发展下线,但获取到的艺术品的差价实际也是来源于他人发展的人员抢购而支付的购买艺术品的费用。

      另外,支付竞拍艺术品费用的“入门费”还会有所延迟,并不明显。比如,参与者注册了账号,既不参与竞拍,也不进行转拍,仅仅是不断发展下线,此时,参与者并没有缴纳入门费,似乎就不存在入门费,但实际上,当其获得发展的下线竞拍艺术品支付费用的返利时,下线竞拍支付的艺术品费用就成为了“入门费”,此时,竞拍艺术品支付的费用作为“入门费”只是有所延迟。

      其次,当参加者选择转拍,需额外支付转拍费用时,支付的转拍费用也会是“入门费”的体现。

      比如有的艺术品交易平台会要求参加者在转拍时,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在平台上架转拍,否则不能参与转拍。此时,不仅参加者自己需要支付转拍费用,其发展的下线参与转拍时,也需支付转拍费用,而转拍费用就成为了参与艺术品转拍的资格,其支付的转拍费用就会成为平台的获利来源,以及参加者的返利来源,支付的转拍费用就是入门费。

      综上,文交所所进行的艺术品竞拍、转拍模式,并不是真正的艺术品的网络竞拍,而是会成为与传销挂钩的滚雪球模式,在其溢价转拍过程中,需要不断有人参与竞拍,一旦无人竞拍,那么项目本身的持续性就不复存在,而只要项目能够持续,就需要不断有人竞拍,抢拍,那么就会产生一套拉人头的返利宣传推广模式,此时结合了拉人头返利的艺术品的竞拍、转拍模式,就会有“入门费”的产生。


    【作者简介】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5/8 10:14:09

上一条:游戏“换皮”,各地司法裁判“风向标” 下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0万多元且自首,为何没有不起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