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游戏“换皮”案例引人注目,该案厘清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也给近期游戏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立了一个“风向标”。本文将摘取近期几则涉游戏领域不正当纠纷的热点案例,理清近期的审判风向,解开游戏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发展动向。
裁判摘要
1、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应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但是,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了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游戏账号不可交易,交易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不受保护——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3民初4631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3、用他人关键词引流构成侵权——叠纸诉祖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2024)苏0591民初4799号)[1]
4、游戏厂商可就未公开游戏内容享有竞争利益,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全国首例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2]
5、网络游戏使用知名小说元素不具有显著的改编性使用行为且使用文字占比较少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案例[3]
裁判详解
1、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应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但是,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了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某觉醒》是一款战争策略模拟游戏(SLG),由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平台小程序游戏,由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某官》游戏收入约为1890万元,扣减相应渠道费用后约为1250万元。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某某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经比对,两款游戏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基本相同,细致到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交互关系等均一一对应,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错漏完全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美术视听素材。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推广《某某官》游戏,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本案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反映了游戏开发者对于虚拟游戏世界从细部到整体的所有构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游戏玩法规则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被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了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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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2、游戏账号不可交易,交易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不受保护——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3民初4631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计算机公司系涉案游戏的运营商,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线上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游戏的账号和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服务。计算机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行为危害涉案游戏秩序,损害其经济利益、商誉,损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游戏账号及游戏币分属两类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规则并不相同。游戏账号交易包括游戏用户的个人信息、行为数据等,不得进行买卖,不应成为交易客体。对于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游戏用户享有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对于通过外挂、刷金等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的相关利益则不应得到保护。信息技术公司为附带个人信息的游戏账号,以及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而获得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信息技术公司停止提供案涉游戏账号、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3、用他人关键词引流构成侵权——叠纸诉祖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2024)苏0591民初4799号)
案情简介
2024年初,旗下拥有《闪耀暖暖》《奇迹暖暖》等知名女性向游戏的叠纸发现,祖龙以“无限暖暖”“奇迹暖暖”“闪光暖暖”“暖暖换装”“暖暖”等作为搜索关键词,在微信平台及微信广告平台投放大量视频广告进行隐性使用和显性使用,但广告内容中却并未使用叠纸商标,导致用户搜索这些关键词时,《以闪亮之名》的相关内容被优先展示。叠纸认为此举涉嫌商标侵权,攀附品牌商誉,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在2024年4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媒体爆出的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显示,关于微信平台视频广告的显性使用,祖龙举证表示该行为并非由其实施,称其在发现该情况后曾多次向广告平台方投诉,可以说明相关所谓的显性使用是由于相关平台方的技术原因造成的,而非其实施的行为。但第三人则述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对叠纸涉案关键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选择,没有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涉案关键词是由祖龙自行添加,“奇迹暖暖”“闪耀暖暖”“无限暖暖”三个关键词的投放主体经第三人后台查询显示为天津祖龙公司。
法院认为
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暖叠公司为注册商标(“无限暖暖”“闪耀暖暖”)的权利人,故其无权主张案涉注册商标权。但被告淮安祖龙公司作为案涉被推广游戏的运营方且天津祖龙公司的关联方,对上述推广行为理应知晓并从中受益,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考虑到叠纸未举证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失以及案件的多重特殊情况,苏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终裁定:祖龙公司赔偿叠纸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祖龙公司赔偿叠纸公司及关联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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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
4、游戏厂商可就未公开游戏内容享有竞争利益,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全国首例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米哈游公司诉称,其系《原神》游戏的开发、运营商,并享有该游戏元素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米哈游公司发现,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包括新人物角色、武器、怪物、地图、剧情和活动任务等各类元素,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上述元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作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故意获取、披露、传播他人尚未公开的新版本游戏内容,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缤纷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仅是资讯共享平台,米哈游公司主张的前述讯息仅系二被告对消息人士提供的讯息以及互联网上的公开讯息进行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关于涉案游戏的资讯报道,二被告并非上述讯息的来源主体;前述讯息还起到了对《原神》游戏的宣传推广效果,有利于米哈游公司的游戏收入提升,且二被告未因该行为获取任何利益,故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多彩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的“白术”“迪卢克 殷红终夜”“掣电树”“猎人之径”“乐园遗落之花”等人物角色、人物角色皮肤、怪物、武器、道具形象均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依法应受保护,二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对之进行发布的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在明知其所发布的文案内容均系涉案游戏未公开版本的游戏内容,仍然予以整理并长期、持续传播,且冠之以“内鬼”“爆料”“曝光”等字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以及攀附涉案游戏热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宣判后,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5、网络游戏使用知名小说元素不具有显著的改编性使用行为且使用文字占比较少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知名网络小说(以下简称涉案网络小说)作者。2020年9月,原告发现游戏《X宫X传》(含手机客户端和小程序)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社交平台、应用市场的相关宣传中屡屡指向该游戏与其作品即涉案网络小说存在特定联系。原告主张,涉案游戏中的人物、情节设置等侵犯了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以下合称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被告辩称,其行为未侵犯涉案网络小说的改编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另外,对于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游戏中出现的人物与小说中的人物及晋升路径等有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游戏中的人物性格特点、部分重合台词均系同类小说常见及公有来源要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首先,文字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达的故事内容;其次,著作权侵权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虽然涉案游戏对于人物角色及其介绍使用了涉案网络小说中的元素,但涉案游戏整体情节推动不依靠人物对话,仅用简单过场词提示玩家选择某一场景进入开始游戏闯关,主要人物之间未见有对话或故事情节互动等展示,与涉案网络小说的体量和情节场景相比不具有显著的改编性使用行为。另外,这种文字使用行为,偏向于整体提纯要素式使用涉案网络小说的部分内容,单纯使用涉案网络小说文字部分占比较小,并未向公众提供完整或较大比例的作品内容,公众未能借此了解涉案网络小说的主要内容。因此,该种使用方式不宜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手段争取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涉案游戏通过发布含糊性宣传推文,将涉案网络小说中主要人物的名字化用为涉案游戏的主要角色名称,同时辅以高度概括角色典型性格特点、特定行为场景的方式,人为地创设了涉案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之间的特定关联,使得多数玩家认为涉案游戏框架是以涉案网络小说的故事原型为背景构筑的,从而起到“搭便车”扩大商业影响的效果。虽然二被告抗辩其更多借鉴了涉案网络小说所改编的电视剧中的元素,以及类似游戏的通用元素,但鉴于二被告提及的电视剧本身系从涉案网络小说的基础上进行总体改编而来,两部作品本身有大量的重合内容,被告前述不当使用行为已足以造成公众对涉案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误解,可以认定被告的不当使用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