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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法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中国经济时报》2025年5月14日第5版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摘要】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并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在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此,中国经济时报约请智库专家,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文关键字】民营经济;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全文】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是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法。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该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既一以贯之又与时俱进的方针政策,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实现从政策促进向法治促进的转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针对实践中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甚至侵害民营经济的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为执行机关严格执行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规范依据。可以说,该法是一部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提振市场信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颁布使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吃了一颗法治“定心丸”,有利于发挥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也必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律环境,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创新和亮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秉持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开宗明义将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竞争作为立法目的,并贯穿于该法的各项规则之中。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破除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以更好保障公平竞争。为了充分保障公平竞争,该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要求投融资方面的平等对待,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为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长期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该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合理融资需求。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
      公平竞争要求政策措施的平等对待。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并不是要赋予民营企业某种特权,而是要在政策措施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平等对待,消除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显性或者隐性歧视。政府在政策措施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点在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对政策的平等对待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公平竞争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的平等对待。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公共资源交易,比如政府采购、政府的招投标交易,这些交易领域最需要体现公平竞争。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享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政府应当破除针对民营企业的隐性交易壁垒,保障其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公平竞争要求规范公权,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的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突出问题导向,深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强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在第七章“权益保护”中,聚焦公权力可能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突出实践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比如针对违法异地办案、趋利性执法专门作出禁止性规定。该法第八章专门规定“法律责任”,重点针对公权力机关侵害民营经济及其经营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比如对违法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实施违法异地执法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只有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权,才能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其贯彻实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配套。比如该法所规定的平等对待需要靠具体的政策予以落实,对公共资源的平等利用需要相关的法律予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作出细化规定。在该法颁布后,立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该法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该法的相关行为,以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
      政府机关需要依据该法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得非法查封、扣押财产),把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和刑事执法全过程,严厉禁止违法异地办案、趋利性执法。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应当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司法机关需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水平和效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涉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此外,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5/20 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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