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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拍卖财产一拍定价过高导致流拍,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如何确定二拍起拍价降价幅度?当事方应注意什么?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张涛律师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财产处置参考价;价格评估;重新评估;执行行为异议;专业技术评审
    【全文】


      评估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当事人可根据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提出异议;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异议,评估机构应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当事人在实务中可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对抗式异议”策略,主动把控相关程序节奏和法律风险。
      【正文】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其中除去当事人议价会直接确定一个处置价,其他方式均会由特定机构出具一个价格评估报告。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不希望评估价格过低,不然该财产即使被拍下,相应的对价也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但若报告中的评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同样会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因为此时竞拍人会很少,甚至导致一拍流拍、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便陷入执行僵局。因此待拍卖财产的评估价格,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必争之地,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皆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将形势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扭转。
      一、对于首次评估价格,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该如何提出异议?
      【详见前文推送,点击标题阅读】
      二、一拍定价过高,导致流拍,法院会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
      司法拍卖一拍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若评估价格过高,起拍价也随之水涨船高,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会导致流拍,此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其中网络司法拍卖的二拍应在流拍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二拍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且降价幅度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这一环节里有以下关键点需要注意:
      1.若降价幅度未经评议,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参见(2018)吉07执复30号、(2024)鲁执监9号案】。且降价幅度等事项是否经过合法审判组织进行合议,直接影响到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若未就是否合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即驳回异议,证据不足,该驳回异议裁定硬被撤销,而后重新审查【参见(2019)鄂01执复24号案】。但也有法院持相反观点,即起拍价等价格未经合议庭评议仅属法院内部决策和管理问题,系一般瑕疵,并非“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只要确定的价格在法定范围内即可【参见(2020)冀08执复26号案】。
      2.人民法院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及降价幅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决定,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认为法院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及降价幅度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回拍卖公告,系对人民法院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这一行为提出异议,符合执行行为异议受理条件【参见(2020)鄂11执复34号】。
      3.若降价幅度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主张二拍价过低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法院确定的起拍价仅为拍卖涉案房屋时提供价格参考,而不是决定拍卖是否成交的必然条件,最终成交价是由其本身价值及市场需求所决定,不存在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而驳回异议申请【参见(2022)湘0223执异35号、(2020)桂11执复25号、(2022)桂0703执异32号案】。
      4.二拍价可以不降价,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为0-20%之间。故法院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在合法的降价幅度期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参见(2021)吉08执异6号、(2022)内07执复60号案】。
      三、两次拍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能否再开启一次拍卖,如何操作?
      【下期继续推送…】


    【作者简介】
    张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5/23 17: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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