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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专题发布3批17例“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发布5例,“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两个专题均发布6例,内容涉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人格权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等。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对17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等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
1.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典型意义】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可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1
2.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部分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保护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2
3.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
【典型意义】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价格、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3
4.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依法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
【典型意义】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4
5.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
【典型意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本案中,喻某有434天无任何治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旗帜鲜明向该不诚信行为说不,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5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专题)
1.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维护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
【典型意义】民以居为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居住品质,特别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涉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考虑到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显著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已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的影响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应当对本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本案的裁判充分考虑了不同业主的诉求,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相邻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6
2.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典型意义】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过司法审判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居住更舒适、生活更美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不仅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7
3.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规范养老产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对于促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保障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8
4.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60049999
5.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追星中侮辱、诽谤他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网络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 促进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60050000
6.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加强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对于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虽已超过60周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发生事故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导致收入减少。人民法院认定,若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支持其误工费不仅与事实不符,客观上也有失公平,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误工费请求。本案裁判是司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推动“银发力量”更好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写照。
【法宝引证码】CLI.C.560050001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题)
1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治理盲目“放生”,切实维护生物安全
【典型意义】“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行为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依法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60079936
2.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诉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典型意义】大力推动节能工作,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流程、各领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炼钢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合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60079939
3.吉某公司等诉威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严保护”“高判赔”,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环境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认定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还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60079941
4.殷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依法保护声音权益,促推人工智能“向善”发展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伪造、模仿等行为日益普遍,由相关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我国以立法形式将“声音”保护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沿着为民、向善的方向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60079942
5.天河南街道办申请天河某公司强制清算案——支持非公司制法人依法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民法典赋予了主管机关对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无人申请、无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进行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出清,保障债权人利益,切实发挥了强制清算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60079946
6.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经营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损害名誉应担责
【典型意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更要重视保护其人格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特别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某平台对某瓦罐煨汤店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亮明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格权益,支持经营主体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司法态度。
【法宝引证码】CLI.C.56007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