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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民法分则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买卖合同;抗辩权;民法典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发票看似是个小问题,实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颇大。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偿合同中,大家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收款方要求付款方付款,但付款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这一要求合理吗?收款方未开票,能否要求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有的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有的合同虽然约定开发票但未约定发票与付款的先后关系,有的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未约定未开票的法律后果,有的合同既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又约定未开发票收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对于这些情况,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定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法院认为,合同仅约定开票义务而未约定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合同仅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未约定未开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有的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未约定未开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付款方无权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有的法院认为,合同不仅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而且约定未开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有的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且约定未开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但是未开票系付款方的原因导致的,付款方无权拒绝付款。
二、律师解析
首先,我国法律仅规定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但并未规定先开票后付款。因此,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于法无据,无法获得支持。其次,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在收款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当然可以拒绝付款?答案并非确定无疑。这涉及到对先履行抗辩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任何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均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通常来说,付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付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付款同等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也持此观点。需要注意的是,是不是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付款”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然不是。如果开具发票需要付款方履行协助义务(如付款方应当先确认开票金额,收款方才能开票),但因为付款方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收款方未能开具发票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付款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或者仅约定开具发票,或者仅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未明确约定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付款方并不能基于对方未开票而拒绝付款。只有在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而且明确约定对方未开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付款方才能基于对方未开票而拒绝付款。各方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当予以清醒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具发票需要付款方履行协助义务的(如付款方应当先确认开票金额,收款方才能开票),付款方应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可能丧失先履行抗辩权。同样地,收款方应当及时催告付款方履行协助义务,以便证明系因为付款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开具发票的,以便对抗付款方的先履行抗辩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3 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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