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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网信办通报依法处罚3家大型网站平台,直指“开盒”乱象。
所谓“开盒”,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质是新型网络暴力。
例如,在2025年3月爆发的“百度副总裁女儿开盒他人事件”中,百度副总裁13岁的女儿因饭圈纠纷,通过海外社工库获取某孕妇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并在微博公开,导致受害者遭2000余条恐吓私信骚扰,被迫注销账号。
“开盒”的危害远远超过普通网络侵权,不仅导致受害者隐私泄露、名誉受损,更可能引发线下骚扰甚至人身安全威胁。
一、网信办冲拳出击对平台提出新要求
2025年5月以来,网信部门针对“开盒”问题开展高强度整治——全面清理违法信息、关闭违规账号群组,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与此同时,网信办对各大平台提出新要求,要求微博、抖音等重点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在既往投诉渠道的基础上,设置专门针对“开盒”问题的快速举报入口,升级防护措施以阻断传播链。
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前各大平台基本都会设置统一的投诉渠道,将泄露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同其他类型投诉一起,供用户选择性发起。目前网信办要求设置“开盒”举报的快速入口,是打击措施的升级,也是对平台责任的升级。
截至目前,各大平台陆续开通针对“开盒”相关行为的举报渠道,以及开发相应的技术模块,如一旦监测到疑似网暴的聚集性攻击言论,就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正如中央网信办在整治行动中强调的,平台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否则将会面临来自法律的追责。
二、“开盒”背后平台的责任与风险
(一)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同时,第1194条至1197条规定平台责任,平台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开盒”行为无疑对个人隐私构成严重侵犯。而平台若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与管理义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放任“开盒”内容在平台上肆意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高院就曾公开过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李某因与受害人小梅(未成年人)网恋后产生纠纷,在某网络视频APP上公开发布小梅的裸照、视频,公开时间长达数日,收到点赞30+、评论60+。该案除演变为刑事案件外,受害人小梅的父母也对李某、该网络视频APP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支持起诉。(来自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发布的《侵犯他人隐私“仅自己可见”?法院:网络平台须担责!》一文)
上海是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做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被告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9 条明确,平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若平台员工泄露用户数据,即使未直接参与 “开盒”,也可能因数据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对侵权信息的监管职责。若平台违反这些约定,用户有权依据服务协议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
可见,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网信办的新要求可能为平台责任和义务划定了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行政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内容的管理者与传播者,肩负着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若平台未有效履行该责任,对 “开盒” 等违法违规信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遭受罚款,甚至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这对于平台的运营与发展无疑会产生重大且深远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平台的行政处罚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平台本身,还涉及平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罚款、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岗位等。
(三)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2条至第6条规定了用户的“开盒”行为可能触及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可能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名。
若平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盒”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信息推广传播等技术支持与帮助,放任甚至助推“开盒”等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若平台为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算法推荐或者大数据分析,积极推送、传播相关“开盒”等网络暴力内容信息,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的,则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三、平台的应对之策
中央网信办在发布进一步加强“开盒”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时,强调将继续坚持高强度打击和高力度保护,并对平台提出了三点要求,包括:全力阻断传播渠道、完善保护措施,以及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一)为“开盒”设置快速举报渠道
以豆瓣为例,其已为“开盒”相关行为专门设置了举报渠道,并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说明,有利于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精准打击“开盒”行为。其他平台也提供了网络暴力、隐私权侵犯等投诉/举报事由,便于受害者维权。
(二)加强针对个人信息的审核:AI+人工审核
除设立便捷、高效的举报入口,及时作出响应外,平台可以考虑完善信息审核机制。一方面,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提高对“开盒”信息的自动识别与预警能力,精准定位并拦截含有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侵权内容;另一方面,配备专业的审核人员,对疑似侵权信息进行人工复核与判定,确保信息审核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源头上阻断 “开盒” 信息的传播渠道。
(三)完善用户信用评价体系
平台还可以完善用户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用户的行为表现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对违规用户予以相应的信用惩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建立跨平台“开盒”特征库,共享违规账号黑名单,形成联防联控。
在网络世界飞速发展的今天,“开盒”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的和谐与稳定,对个人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网络平台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参与者与管理者,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在预防与制止“开盒”行为中所肩负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