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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财产法观念正在影响信托法的发展
    【学科类别】信托、信贷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InlawweTrust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财产法;创设物权;授权法;公示
    【全文】


      1.财产法创设出财产权,而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原则上可以转让的意思是:若法律没有禁止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禁止,这种权利就是可以转让的。
      2.信托法是财产法,是财产管理法。信托法创设了一种具体的财产权类型——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不管信托法有没有规定它可以转让。当然,信托法第48条、第47条规定了受益权原则上可以转让。
      3.广义的转让之含义是非常丰富的。受益人可以“转让”、“继承”和“清偿债务”。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受益权能否设立质权。信托法没有明确说受益权能否设立质权。信托法没有禁止用受益权设立质权。既然受益权都可以狭义的“转让”给别人,设立质权也是其应有之义。
      4.设立质权属于创设物权,还要看是否违反物权法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商事基金(有限合伙型的除外)大致等同于商事信托。所以,民法典是认可商事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设质的。另外,信托法创设的受益权这种财产权利也构成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不需要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出质。
      5.民法是授权法。民法和其他法律没有限制转让的权利原则上都可以转让。包括可以设置质权。很多人对信托受益权能否设置之所以产生顾虑,主要是对民法作为授权法、自由法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当然,信托受益权设质在技术上是否需要公示,如何公示,是另外一个问题。权利能否转让和如何转让是不同的问题。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10 9: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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