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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怪气”也违法吗?法院这样判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名誉权;侵权纠纷;维权;事实认定;人格特征
    【全文】  
     


      除夕刚过,新年理应新气象,但部分网友趁着新春假期闲暇之余又开始通过键盘开展网络攻击。当然,如果侵权言论以“大白话式骂人”、“完全缺乏依据式造谣”等方式呈现,侵权成立往往不存在疑问。但是,如今网友“学聪明”了,我们网上冲浪时,经常会看到吃瓜文章将“某三字男星”、“某二字女星”等不指名道姓的隐晦内容作为标题,吃完瓜之后似乎还是不明所以,于是乎便一条条查看评论一探究竟,探完之后心里可能不禁还会想起那句台词:林萧你骂人可真高级。
      如果要为上述情形选一个关键词,那“yygq”(阴阳怪气)再合适不过。从被“阴阳”的对象来看,其指向不明确,例如只列姓氏(或首字母)而不列全名、以其参与或参演的活动或剧目含蓄代指、以近期发生的事件含蓄代指等。从“阴阳”的内容来看,其不包含直接的侮辱或诽谤言论,但公众往往可以识别出其另一层含义,常见的方式如正话反说、加语气词、一语双关、旁敲侧击、话说一半等。
      “阴阳”不值得鼓励,不过其是否落入名誉权侵权的范围,却有讨论的价值。
      一、被“阴阳”的对象确定吗
      名誉权侵权的要件之一,即被控侵权言论和权利人间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被控侵权的言论在指向上并不明确,则权利人做为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存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2019)浙0108民初6017号案件中就认定:
      “被告在微信群里发表‘渣子’‘黑恶势力’等言论……其对象的指向性并不明确,并未直接指明言论的对象就是原告,故被告的上述言论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该案中,虽然原被告间就业主委员会、小区中标工程等事宜存在纠纷,但被告的言论并没有明确指向原告,故法院最终亦没有认定被告的言论侵害名誉权。
      如果说仅“背景事实”的关联并不足以使被指对象确定且唯一,还需要哪些因素呢?结合其他案件来看,即使“阴阳”不指名道姓,但是相关内容中具有对应性的要素越多(如语言、相貌、工作、代表作、行为、经历等),结合起来能够指向确定的对象,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言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霍建华与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2017)京01民终6460号)中,认定到:
      “涉案文章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有‘H姓、籍贯为台湾、性别为男、职业为演艺明星、演艺特点为接演多部古装戏且都在横店拍摄,而且拍摄了金庸名著改编电视剧’等,上述特定个人信息描述较为详细实质上已极度缩小了根据这些特征要素可以锁定个人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文章描述的特定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大众知悉的身份,而霍建华个人特征全部满足前述个人信息……霍建华本人提供的身份资料,符合涉案文章人物的综合特征,依法具有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资格。”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秦岚与马某名誉权纠纷一案((2020)京04民终184号)中,认定到:“涉案文章中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有‘白月光’、‘会计’、‘广告面试’、‘参加选秀比赛并取得前十成绩’、‘与导演谈恋爱’等,上述特定个人信息描述较为详细,实质上已极度缩小了根据这些特征要素可以锁定个人的范围。”
      可见,即使“阴阳”不指名道姓,但是相关内容中具有对应性的要素越多(如语言、相貌、工作、代表作、行为、经历等),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言论。
      进一步,上述案例中因明星知名度较高,信息受众容易将相关信息与明星对应。但如果信息受众需要花费一定甚至较高成本去确认,此时的指向性还明确、唯一吗?
      笔者经检索后暂未发现有判决专门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回应。不过,笔者认为,在判断被“阴阳”对象是否确定、唯一时,被阴阳对象的知名度、信息发布的场景、受众的范围应当与受众所花费的成本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对于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关涉明星的公开信息,即使受众可能需要通过一定的搜索、查询、分析等形式确定被“阴阳”的主体,这种对应过程较便捷,对应结果易于传播,“阴阳言论”与明星整体的对应关系容易被确定。然而,对于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关于邻里纠纷的“阴阳”言论,其他业主虽然可以通过多轮打听甚至微信私信的方式确定被“阴阳”的对象,但这种方式成本偏高且被“阴阳”的对象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也不一定就会被确定,更难以被全部业主所知悉。因此,此时不宜认定被“阴阳”的对象确定、唯一。
      二、“阴阳”言论降低社会评价吗
      解决了“主体”问题,“阴阳”言论本身的可责性是更为棘手的问题。因语义的丰富性、信息受众的个体差异,公众不一定能识别其中的负面信息;即使能识别出一定的负面信息,缺乏上下文或背景信息的信息受众仍然可能不明所以。另外,“阴阳”言论本身的质疑、批判、怀疑属性,加上部分“正面”的语气词,也有可能使这类言论落入言论自由、公众监督等范围进而成为免责事由。
      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2021)京0491民初26790号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虽然宗宁使用‘带头养猪’这一用词表述字节跳动公司及其所运营的产品利用低质内容吸引用户,具有一定的讽刺和贬损意味,且将爱看低质内容的用户比喻为‘猪’,用词确有不当,在今后的发言中应予避免。但从整体看,涉案内容仍是就短视频商业模式以及孙忠怀公开发言及所引发的社会讨论等进行的评论,属于以辛辣比喻的方式来表达观点,并未明显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亦应当在二原告的容忍义务范围之内。”
      对于普通公众间的“阴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2019)闽0205民初4336号案件中也认为:
      “因网络用语率性随意,公众对网络语言的接受度、容纳度较高,且由于新型网络平台的自身特点导致个人言论具有浓厚的主观和感性色彩,一般意义上的带有揶揄调侃或挖苦讽刺的言论不宜直接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相关言论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话题时,即使尖酸刻薄不留情面,也应纳入公众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
      可见,法院也并没有将尖酸刻薄的内容与侵害名誉权等直接挂上等号。
      在笔者以往处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方也因被告方指控“疑似抄袭”等言论提起诉讼。被告的表述方式带有一定的讽刺意味或者说“懂的都懂”意味,诸如“XX公司画工一直如此抽象,所以我也不好说……呃……”、“网友以为是抄袭发我的但其实点开大图不像但是整体色块有点……”等。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均以相关言论属于质疑性、批判性为由,认定被告的言论不属于侵权。
      因此,对于“阴阳”言论本身,因其底色中带有的讽刺、挖苦、批评、监督属性并不是单纯的侮辱或诽谤,这类言论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侵权还得联系上下文具体分析。
      三、网上被“阴阳”如何维权更妥当
      如上分析,被“阴阳”的对象可能不直接、明确,“阴阳”言论的可责性也不确定,但被“阴阳”的一方心里始终不好受。对于被“阴阳”的主体,笔者有如下维权建议。
      1. 多取证
      在被“阴阳”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先不要冲动进行“自爆”式维权,对于明星或公司而言更是如此。否则,维权行为可能会物极必反使得“不明确”的对象变得“明确”,还可能引发舆论、公关风险。此时,维权者应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尤其关注相关言论发布者是否有进一步贴标签的行为,以为进一步维权打下基础。
      2. 多元维权
      在“阴阳”言论的内容属于非典型的侮辱和诽谤时,维权者的维权方式亦应当循序渐进。若首当其冲选择起诉,可能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可能获得不利的判决结果,最终还有可能引发公众产生维权者“小家子气”的负面印象。此时可以先采取平台投诉、理性沟通等方式,尽快让维权者在意的言论消除。若结果不理想,也可以进一步关注是否围绕“阴阳”言论产生了直接侮辱、诽谤性言论,并采取维权措施,以反制、施压“阴阳类”言论及其发布者。
      无论如何,新的一年里希望各位读者都不要被“阴阳”言论所困扰,也不要“阴阳”他人,让“正直勇敢有阅读量”的风气更加盛行!


    【作者简介】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13 13: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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