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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套路”相似被判不抄袭,短视频如何合规“撞梗”
    【学科类别】知识产权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叙事相似;短视频合规;创作雷同;合规
    【全文】


      思想是自由的,表达是个性的。在创意井喷的短视频时代,法律的介入为创作表达的自由与版权保护规定“可为”与“勿为”的边界。

      2025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一份判决,认定短视频中单纯的叙事套路相似并不构成抄袭,这让很多短视频创作者和网友陷入思考。法院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起个案纠纷,更为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创作自由确立了新路标。

      “这个视频的套路我早看过了!”“又是重生复仇梗,能不能有点新意?”在短视频平台上,类似的评论随处可见,各种“梗”文化充斥着短视频平台。

      一位博主指责另一位千万粉丝博主“抄袭”自己的创意。起因是两段视频都讲述了“女主前期无私付出,男主后期冷漠疏远,最终分手”的情感故事,这场抄袭纠纷被推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席上。

      一、案件始末:当“情感转变套路”遭遇创作雷同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叙事套路”也就是所谓的“梗”的同类化创作正成为短视频行业常态。“悬疑反转”、“重生复仇”、“职场逆袭”……这些模式化情节时常让观众感到“似曾相识”。

      在最近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原告博主B指控拥有千万粉丝的博主A抄袭其创意。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两段视频都呈现了几乎一致的恋爱关系发展脉络:

      前期女主无私付出,男主珍视感情;后期男主态度冷漠疏远;最终女主选择离开。

      1. 原告认为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视频与原告视频在作品的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有显著的相似之处:



    (表格内容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2. 被告抗辩
           此类情感主题实属公有领域常见素材,或进入公有领域使用,属于“叙事套路”,并且被告的视频在剪辑手法、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具体表达上与原告作品存在显著差异。




      (图片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庭审中,双方展示了各自的视频片段。虽然情感发展脉络相似,但法院注意到,在镜头结构、画面顺序、具体情节安排等表达层面,两者确实存在明显不同。

      “借鉴创意”与“抄袭作品”的界限究竟在哪?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

      二、法院观点: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指作者独创性地将思想、情感或信息外化为具体形式的各种作品。它保护的是具体的表现形式,而非其背后的抽象思想、概念、方法、事实或功能本身。理解“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理解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关键。

      1. 本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院通过对权利视频和被诉侵权视频的抽象概括,认为两者的主题思想均为“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恋爱后期的埋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并指出,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

      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镜头的剪辑手法、配乐的选取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等。法院认为,两个作品的多处具体情节虽然有相似之处,但相关情节均取自早先创作或者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保护;此外的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分属的位置与作用均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进一步阐释:单纯的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例如本案中的‘恋爱关系转变’停留在思想层面,无法作为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依据。

      只有当“叙事套路+具体情节”相结合的表达,通过独特细节、前后衔接、逻辑编排呈现出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展现时,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 无独有偶:成都中院“熊猫短视频案”

      北互的这一裁判原则并非孤例。2024年,在成都中院审理的“熊猫短视频案”[1]中,原告指控被告的大运会宣传视频与其作品在“三段式叙事、熊猫与黑衣人元素、新闻报道式开篇”等整体框架上高度雷同。

      成都中院则从三个层面驳回了侵权主张:

      (1)叙事结构与元素属于公共资源:三段式结构、熊猫形象等是视听作品的常见手法,属公有领域素材,任何创作者均可自由使用。

      (2)人物与情节设计存在本质差异:原告视频以熊猫为故事核心,黑衣人作为追踪者;被告视频中熊猫仅为道具,主线围绕外星小孩展开,黑衣人为辅助角色。

      (3)具体情节编排独创性显著:原告中群众模仿电影《功夫》动作阻拦黑衣人,结尾呼应“波板糖”经典桥段;被告中黑衣人被川剧表演者阻拦,结尾通过外星小孩回忆地球人的友善传递主题。

      法院强调,若仅因“整体故事框架相似”即认定侵权,将导致公共创作资源被垄断,扼杀行业创新活力。

      三、短视频如何合规“撞梗”

      在短视频创作中“撞梗”难以避免,如何在法律边界内实现安全创新?创作者可遵循以下准则:

      1.避免复制具体表达元素。本案审理法官王彦杰法官提醒:单纯使用通用模板侵权风险较小,但需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比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2]

      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元素如三段式叙事结构、特定角色设定、新闻报道式的开场手法等可以自由使用。

      2.进行实质性创新改编。如果借鉴他人创意,建议通过角色重塑、情节重构、视觉风格差异重构表达。在具体的创作过程中,需要运用技术手段,比如独特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都能强化表达的独特性。[3]

      3.建立创作过程档案。保存好创作过程中的脚本草稿、分镜图、素材来源记录等,这些文件在发生争议时可作为独创性的有力证明。

      4.在短视频及短剧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将抽象的思想、主题或叙事框架置于公共领域,允许自由借鉴,而保护具象化的表达形式。

      (1)思想范畴:如“重生复仇”“逆袭人生”“甜宠恋爱”等通用的叙事模板,三段式的叙述结构、常见动物形象等公有领域元素、“职场逆袭”“破镜重圆”“感情破裂”等常见情感主题。

      (2)表达范畴:具体的情节编排、分镜设计、台词文本、视觉符号。

      短视频产业的繁荣离不开自由创作与版权保护的平衡,产业的健康发展两驾马车缺一不可。该案判决也为业内人士明晰了法律的保护边界。

      随着AI技术的广泛运用,AI生成内容更加普及,司法或需进一步探索“技术中立性”与“表达独创性”的适配规则。但是“保护表达而非思想”始终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构筑起短视频产业创新与规范发展并行的基础。


    【作者简介】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注释】
    [1]参考自:中国法院网《四川成都:短视频整体故事内容相近,侵权吗?法院:不构成侵权》
    [2]参考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e案e审丨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3]参考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e案e审丨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19 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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