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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学45度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合同解除;股权转让;民事审判
    【全文】


      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广州市隽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凯信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万禾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合同解除·请求权基础·审理范围·诉讼权利
      裁判要旨: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基本案情:1、2018年1月16日,陕西凯信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出让方、原股东)、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实业公司)(出让方、原股东)、广州市隽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兴公司)(受让方)、西安荣禾集团公司(丙方)、荣禾天瑞房产公司(目标公司)、陕西万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投资公司)(担保方)签订《西安太平峪项目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隽兴公司收购凯信公司持有的荣禾天瑞房产公司28.5%的股权及万禾实业公司持有的荣禾天瑞房产公司21.5%的股权。《股权收购协议》第2.5.8条“本次交易安排”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原股东应负责完成以下工作:a.负责确认经规划调整后目标土地的宗地面积。如目标地块的宗地面积有调整的,原股东应负责确认相关的补偿方案及操作流程、土地相关证照的变更调整手续,调整后的补偿方案应经受让方确认,补偿收入由目标公司享有。b.负责确认经规划调整后目标土地的土地用途,目标土地的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c.负责确认经规划调整后目标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为完成上述工作,受让方、丙方和目标公司应在原股东办理相关土地、规划调整手续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第2.8.5条约定,若原股东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一年内完成第2.5.8条约定工作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协议签订后,隽兴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4217.4万元,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及公司交接义务。3、2020年1月2日,隽兴公司向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邮寄了《关于解除〈西安太平峪项目股权收购协议〉事宜的通知函》,通知解除合同。2020年1月9日,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回函表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股权收购的全部义务,不存在未能按照协议第2.5款约定的情形,不同意解除合同。隽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转让方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向其退还已付款并支付利息;(2)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配合其解除2811.6万元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3)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万禾投资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隽兴公司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配合其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对应的利息。4、隽兴公司基于合同解除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如下:(1)本案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2)即使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也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3)隽兴公司在再审庭审中又主张本案符合情势变更解除情形。
      争议焦点:《股权收购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凯信公司、万禾实业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隽兴公司依据不同的事由主张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同的解除合同情形,实质是就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不同的请求权法律规范。首先,案件中的一个法律事实有可能产生多个请求权,当请求权竞合时,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当事人的同一诉讼请求,也可能存在多个能支持其请求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其诉讼请求成立,是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事实理由的阐述,是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其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其次,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请求权法律规范都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在审理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请求权的各法律规范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认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再次,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最后,法院应依顺序对当事人所主张适用的请求权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认定。法院裁判也可以将支持同一诉讼请求的多个请求权法律规范同时作为裁判理由,但裁判结果应当符合诉请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本案中,应当根据隽兴公司主张适用的合同解除请求权规范,按有利于主张解除权一方的原则依次审查案涉合同符合何种解除情形,并作出栽判。在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应当首先按照约定解除权来认定合同解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再考虑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在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再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
      实务要点: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详见附件。
      案例索引:1、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81号;2、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3、审判人员:吴兆祥(审判长)、吴笛、张梅;4、裁判日期:2022年6月30日;5、来源:见吴兆祥、赵静:《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广州市隽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凯信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万禾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杨临萍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3-89页。
      附件: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作者简介】
    徐忠兴,吉林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20 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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