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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信托、信贷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inlawwetrust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遗嘱信托
【全文】
先感慨一下。今天写一个报告,其中表达的一个观点是,继承法本身在企业家的财富传承中仅有非常有限的意义。今天的财富规划越来越需要启用比继承法、比法定继承、遗嘱更精细、更高效的制度工具。其中,最重要的,毫无疑问就是信托。国家应该更加重视信托法制的建设。宗先生用遗嘱处理公司股权的传承,若仅有一个“接班人”,似乎问题不大,对于娃哈哈公司股权的传承,宗先生正是这样安排的。但是,在围绕着香港建浩創投有限公司持有资产所产生的纠纷(以下简称“该案”)中,最大的问题是宗先生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架构。我们可以看到,香港法院裁决中涉及的三份文件——宗先生委托书、对郭虹女士的指示和“四人协议”,到底构建了什么法律关系——是遗嘱?遗嘱信托?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推定信托?连多位专业人士对此的评论都不一致。本次博文简单探讨一下,是否成立了一个遗嘱及遗嘱信托。
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在该案中,最重要的文件是委托书(附后)。该委托书最后经过了宗馥莉的确认同意,且为宗馥莉施加了义务——同意代持资产,同意设立信托,这明显是一个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存在一个相对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当然,有人会辩称,宗馥莉的同意是多余动作,她仅仅处在遗嘱执行人的地位。但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
2. 遗嘱是死因行为。
遗嘱作为一种死因行为,其首要的特征就是死后生效。死后生效是什么意思?具体而言,就是其处分财产的意思在死后才产生效力。
即使认为宗馥莉女士是遗嘱执行人,处分遗产的行为一般应在遗嘱人死后完成或生效。在该案中,在宗先生死亡之前,公司的唯一股东就已经是宗馥莉,连公司的董事也已经变更为宗女士,在形式上,公司及其资产已经归属于宗女士。宗女士在宗庆后先生去世后所需要做的处分行为是:按照约定将已经是宗女士自己的财产,设立一个专业受托人受托的信托。
即,在宗先生死后,宗馥莉已经没有可以执行的遗嘱人(宗庆后先生)的财产(这个有点绕)。
当然,还会有人反驳说,死后生效并不意味着遗嘱执行人只能在死后处分财产或者财产的处分在死后才生效。
话虽如此,但若有人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已经取得了“遗嘱人”的全部财产,这还能叫做死因行为吗?
所以,即使委托书签署之后23天宗先生就去世,这并不代表这个委托书就是一个遗嘱。
3. 既然遗嘱不存在,遗嘱信托也就不存在。
至于香港法院裁决中涉及的三份文件到底构建了什么法律关系,有空再探讨。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8/6 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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