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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学45度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电子通信;公司股东
 
 
  【全文】
  
  
  
     公司会议和表决电子化操作指引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对公司会议和表决的电子化作了规定。该条属于新《公司法》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文,明确了公司采用电子化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拓展了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决议制度,也是公司法对于当今社会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回应。1.什么是公司会议和表决的电子通信方式?所谓电子通信方式,就是通过电子技术传输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基于此,公司会议和表决的电子通信方式,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手段,将电子技术运用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等公司召开的会议和表决的全过程。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理解要点有三:(1)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基本手段是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2)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本质是以电子技术取代传统的现场和书面方式;(3)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是电子技术运用于公司会议和表决的一系列过程。〔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4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5页〕2.公司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进行表决?传统公司法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会议主要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允许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参加公司会议和进行表决日益普遍。例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对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以数据电文方式行使表决权作出决定,以数据电文方式行使的表决权计入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数等。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即电子化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进行表决,以电子化方式召开的会议和表决与现场召开的会议和表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另行规定其他的开会和表决方式。〔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1-92页〕3.股东是否可以采用通信方式进行投票?通信投票,是指股东利用现代通信工具投票,为远程非现场投票,运用最多的是网络投票。随着电话、传真、互联网等现代便捷通信工具的普及,为了降低投票成本,提高公众股东参与表决的便捷性、积极性,美国大多数州通过立法或判例承认通信投票的有效性,并在实务中获得普及发展。通信投票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实践中已经获得了一定发展。中国证监会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最先肯定了通信投票制,其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最新修订)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有关问题,对非上市公司也有参考价值。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考文献: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22页〕4.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的电子通信方式有哪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公司会议和表决不得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意在赋权公司会议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并未列举电子通信方式的具体形式,也未限定电子通信应以某种特定软件或特定程序进行。何为电子通信方式,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从广义来看,电话(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语音通话等)、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群聊、视频等都属于电子通信方式。但根据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中所谓电子通信方式宜被理解为与现场开会方式不同的其他方式。既然是开会的方式,则至少应当是特定的即时通信方式,即由两人以上使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实时传递文字或者图像消息,以及进行语音或者视频交流,诸如语音电话、网络视频等。因此,传真、电子邮件等无法实现即时通信的方式不宜归类为该条所谓电子通信方式;否则,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就可能与不召开会议而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情形相混淆。同时,鉴于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还是采取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会议,完全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故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另作规定。这就表明该条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是否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包括其具体形式,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即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排除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1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1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5页;④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1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9页;⑥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8页;⑦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0页〕5.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是否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的文义上看,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专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大法人机关的会议。但是,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内的公司会议还有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二百零四条)、类别股股东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会议(第二百三十二条)等,依照合目的性解释,这些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当然也可以适用电子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5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5页〕6.公司会议形式的选择权利归属于哪一主体?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明确了公司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没有明确一般情况下会议形式的选择权利归属于哪一主体。从目前立法对公司会议事项的规定来看,应当认为该选择权属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负有在法定要求下妥当选择会议形式、设计会议环节和推动会议顺利进行的义务。当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治对会议形式的决定事由、权利人和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参考文献: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91页〕7.公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是否需要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就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是否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在立法模式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采取“默示选入,明示选出”的模式,即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均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采取“默示选出,明示选入”的模式,即只有公司章程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时,公司方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规范性质上,该条属任意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排除该条的适用,该条将作为默示规定产生效力。可见,该条采取了第一种模式。据此,除非公司章程排除电子通信方式,否则,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均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也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而无需公司章程对公司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参考文献:①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5-116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8页〕8.公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是否可以简化相关召开和表决程序?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表决均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表决,也要符合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证所有人特别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并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否则作出的决议将具有瑕疵。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要将会议和表决所涉及的事项依法提前送达参会者,并履行相应的通知召集程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等。另外,公司章程有必要细化公司机关采用具体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相关程序规则,从而确保公司决议符合程式化要求,减少因此可能导致的瑕疵决议纠纷。〔参考文献:①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8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1-52页;③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8-59页〕9.如何审查以电子通信方式形成的公司决议的效力?
  
  
     以电子通信方式形成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审查。(1)真实性。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应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2)合法性。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3)关联性。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参考文献: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1-82页〕10.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新《公司法》施行后,非上市公司同时采用现场与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也可能出现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情形,上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可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需要注意的是,以哪一次投票为准,应当首先审查每一次表决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果某一次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则不再是“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而是以合法合规的投票结果为准。换言之,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不一致时,只有在两者程序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才能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参考文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组编:《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0-61页〕11.新《公司法》生效前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会议或表决是否有效?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会议和表决的规定,是新《公司法》新增加的规定。商事实践中,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会议和表决的情形越来越常见,承认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的效力,是适应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表现,能够便利会议召开和会议表决、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不会降低会议质量。因此,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如果公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进行了表决,因为会议召开方式或者表决方式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可以溯及适用。换言之,新《公司法》生效前公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不得因此种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而认定为无效。〔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2页〕12.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是否意味着公司可以不召开会议而作出决议?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只是规定公司对于召开会议的形式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是并非允许其不召开会议而作出决议。公司会议还是必须召开的。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议进行特别规定,表明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电子通信方式与现场方式一样,只是公司召开会议的一种方式,会议本身必须召开,除非属于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3页〕13.以电子通信方式参加公司会议和表决的董事、监事是否构成怠于履职行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股东会的表决规则不同,后者是资本多数决而前者是人数多数决,每位董事和监事的个人意见都至关重要。董事和监事需要亲自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信息并发表意见。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原则的直接要求是董事和监事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和表达意见,对于会议形式没有强制要求。换言之,董事、监事以电子通信方式参加公司会议和表决的,不得仅以此为由认定其构成怠于履职行为。在考察董事和监事的信义义务履行时,特别是勤勉义务,宜重点评估的是会议形式与会议环节的设计,是否足以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的形成是建立在参会人员充分履职的基础上。如果未能保证,那么相应的会议召集人和参会人员就存在违背信义义务的可能。〔参考文献: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91页〕
  
  
  
 
  【作者简介】
  
徐忠兴,吉林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7/31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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