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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优先认购权如何设置、能否移转?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商法李建伟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优先认购权;公司法;股份公司
    【全文】


      01
      选入、选出如何设置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公司实行优先认购权选出规则,老股东原则上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内容,应理解为:既可以约定不以“实缴比例”而以“认缴比例”等其他标准行权,也可以彻底排除全部或者部分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股份公司实行优先认购权选入规则,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赋权。问题在于:选入优先认购权的股东会决议应达到何种表决比例?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司章程修改需适用绝对多数决,比照“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决定亦应适用绝对多数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文义解释,应理解为,若章程有规定则依章程,若章程无规定适用《公司法》第116条规定的普通决议,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文认为,公司法在规范股份公司意思自治的程序性要求时,多次采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表述,应作统一解释。在法律并未明确表决比例的情况下,考虑到股份公司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不宜将此类决议的表决比例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
      02
      优先认购权能否移转
      (一)承继
      问题:公司增资过程中,如股东A放弃优先认购权,股东B可否主张承继?
      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在于,股东原则上仅得就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就其他股东实缴出资部分并不享有相应权利。如部分股东弃权,相应份额实行自由认购规则。
      (二)转让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股东A与股东B达成转让优先认购权的合意,股东B可否就股东A弃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此即优先认购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受让主体是否为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转让可分为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一般认为,优先认购权原则上仅得对内转让。原因在于,内部转让未破坏公司的封闭性,并无理由禁止。即便法律强行禁止,在前例中,股东A也可以先以股东B的资金行权,再将相应股权转让给股东B(且此时不受优先购买权制约)。可见,立法即便禁止优先认购权的内部转让,也无法实现其目的,反而会徒增交易成本。但优先认购权不得对外转让。原因在于,优先认购权附着于股东资格,如转让给外部人,将极大破坏公司的封闭性,与优先认购权的规范意旨不符。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8/1 15: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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