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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商法李建伟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抽逃出资;关联交易
【全文】
01问题的提出
如何来证明现实生活中,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抽逃出资?
02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该条款明确四类抽逃出资情形,其中包括通过关联交易实施的抽逃行为。此处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伪造关联交易。例如:张三作为A 公司股东,在向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后,可能虚构不存在的关联交易,以 “向公司出售某物品” 为名签订合同,公司据此向其支付 1000 万或 900 万元,对应抽逃出资数额即为 1000 万或 900 万;此外,即便交易实际存在,但如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如将一块砖头作价 1000 万元出售给公司,亦属此类情形。
03行为是核心判断
但此处的难点在于,抽逃出资的手段并非仅关联交易一种,还包括虚假分红等其他类型。因此,在手段鉴别上,若提及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需明确抽逃出资另有其他三种情形。不过从最终结果而言,具体手段并非核心关注点,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04关联交易不等于抽逃出资
但在实际中,构成关联交易并不必然等同于构成抽逃出资。若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允情形,从合同法角度,该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股东可就此提起代位诉讼,请求确认交易可撤销或无效。对于构成不公允关联交易的情形,关联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亦可对其行使归入权,相关问题较为复杂。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9/18 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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