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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公司决议效力被否定的法律后果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学45度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规范内涵;诉讼实务
    【全文】

      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该条分两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其中,第一款对应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作了如下实质性修改:一是将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修改为“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扩大了公司决议被否定后所涉及的公司登记范围,立法更加精确;二是增加规定了公司决议被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立法更加周延。第二款属于新增规定,但内容吸收了《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公司决议被确认不成立情形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规定,弥补了上述立法的漏洞。关于公司决议被否定后的外部效力问题,《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仅规定了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这一种情形的处理规则;而《公司法解释(四)》虽然明确了决议不成立是决议瑕疵的类型之一,但在其第六条规定决议被否定后的外部效力时却漏掉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涵盖了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三种情形,统一适用共同的法律后果,实现了对公司决议瑕疵三种类型的完全规范。正确理解公司决议效力被否定的法律后果,需注意以下问题:1.人民法院否定公司决议效力的判决是否具有溯及力?公司决议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涉及公司内部的相关主体,对外效力则涉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撤销或者确认决议不成立的判决是否具有溯及力,需区分公司内外法律关系而有别。(1)对内而言,人民法院否定决议效力的判决在公司内部事项上具有溯及效力。决议效力被否定后,对公司内部关系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效力,也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没有约束力。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的规定,决议尚未执行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不得再执行;已经得到执行的,须在公司内部恢复原状,比如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特别是对于决议后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决议,决议效力被否定后,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办理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对外而言,人民法院否定决议效力的判决对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须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而有不同。也即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依照反向解释,公司依据该决议与恶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影响。〔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17-118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48-349页;③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3页;④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7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9页;⑥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46页;⑦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353-354页;⑧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72页〕2.公司决议效力被否定后对相关的公司登记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这一规定初步厘清了公司决议被否定与公司登记之间的关系,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院判决效力可以溯及判决作出之前依决议进行的登记行为。按照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登记的规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内容。法院判决效力对公司登记行为具有溯及力,意味着公司负有申请撤销相关公司登记的义务。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规定,公司申请撤销已办理的变更登记应当在相关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以维护交易安全。第二,撤销登记需要由公司提出申请,撤销登记也是公司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公司不予履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17-118页;②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38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3-124页;④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6页;⑤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1页〕3.公司在决议效力被否定后拒不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如何处理?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该款构建了公司决议被否定与公司变更登记之间的衔接关系,即公司负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的义务。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申请撤销登记,则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胜诉方(如股东、董事、监事等)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办理撤销登记手续。由于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仅限于公司,并无其他申请人,故在公司决议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情况下,无需苛求公司的申请。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公司拒绝或者怠于申请撤销登记的情形,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提出了另外的处理路径,即在公司决议被否定后,如果公司拒不配合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解释为董监高、双控人的勤勉义务,追究其违信责任,以此倒逼相关主体促成公司及时履行申请变更登记的义务。〔参考文献:①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6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4-125页〕4.公司在决议效力被否定后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与保护公司外部善意相对人发生冲突的,如何处理?本题涉及的是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适用顺位问题。在公司决议同时涉及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时,如果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应当选择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优先保护与公司交易的外部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外部相对人在与公司依据决议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为善意相对人,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外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会因决议被否定而受影响,公司不能仅凭该决议被否定的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相关变更登记,故此时不应再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支持公司关于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的申请。司法实践中的法院裁判通常亦认为,公司决议被否定后,并不必然导致公司依据该决议所完成的公司变更登记亦应被撤销。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外部交易相对人系非善意相对人的情形下,该相对人与公司依据决议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受到决议被否定的影响。〔参考文献: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4-146页〕5.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是否影响据此已经形成的公司外部民事法律关系?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该款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的、不知情的相对人。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及撤销之诉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公司以外的他人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其效力不应直接混同。人民法院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之诉的判决,对公司因该决议与公司以外的相对人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有溯及效力,应当根据外部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区别而论。(1)公司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外部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只要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是善意第三人,其与公司已经形成的交易就不受决议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的影响。此处的“不受影响”,即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交易行为有效与否,不受决议的效力影响。基于商事外观主义法理,为保护交易安全,公司决议效力被法院否定后,不影响也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相对人依据决议而取得的权利或正当利益,公司应先履行义务,再进行内部追偿。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公司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情形。这里的“知道”,是指事实上的知道,即相对人实际上了解或认识到了决议存在不成立、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瑕疵。“应当知道”,是指推定的知道,通常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衡量。在具体实践中,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主要考察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该义务通常表现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形式审查。除了相对人事实上不知道决议瑕疵存在的情况外,在尽了合理审查义务之后仍然不可能知道瑕疵存在的事实,也应当认定相对人属于善意。当然,相对人应当对其“善意”负举证责任。如果公司已经因执行决议与公司以外的善意相对人建立了相应法律关系,公司拟取消该法律关系应当与相对人协商解决,相对人不同意取消并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调整。(2)依照反向解释,公司依据决议与恶意相对人形成的外部民事法律关系受影响。所谓“恶意”,是指相对人在与公司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情形。在举证责任上,公司如果欲否定相应法律关系,须举证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对于此类民事法律关系“受影响”的程度如何,学理上与实务中存在绝对无效说、相对无效说、可撤销说、无权代理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以及具体而论说等不同主张。其中,效力待定说最为合理。效力待定说主张相关外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否应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形来决定,这样既可以优先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使恶意相对人受到惩戒。〔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18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48-349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5页;④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6-127页;⑤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6页;⑥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38页;⑦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72页;⑧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2-113页〕6.公司决议效力被否定后受害人能否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决议瑕疵之诉的目的是对违法决议的纠正,在性质上分属于确认之诉(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与形成之诉(决议可撤销),所以,如果该瑕疵决议已获全部、部分执行并给公司以及股东等原告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给付之诉)。对于公司而言,作为被告的公司一旦承担了包括诉讼费在内的不利后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即追究违信股东、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怠于追究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被否定效力的公司决议仍然被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执行的,属于董事、监事与经理对公司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将产生违信责任。〔参考文献: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49页〕


    【作者简介】
    徐忠兴,吉林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9/17 10: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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