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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股东;认缴出资;被执行人
【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股东常常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节录)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导致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执行阶段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2025年10月之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最高法院明确在金钱债务中,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另行起诉。
至此,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而在执行程序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的做法,已经彻底成为历史。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故上述法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并不包括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来源:(2023)最高法民申2920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二十四条【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因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依法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简介】
齐精智,财经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现时间:2025/10/14 1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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