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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可以请律师代理,也可以不请律师代理,律师费不是打官司必须要支出的费用。
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一般情况下,无论官司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谁请的律师,谁来付律师费。对方不会承担己方的律师费,己方也不会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不过,某些特定案件法律规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这些案件,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即法定律师费承担。
此外,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即有约在先,此时律师费也可由对方承担,即约定律师费承担。
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范围及裁判口径,可参阅明律之前的文章打官司,法院支持对方承担我的律师费吗?|法院裁判律师费口径之我见(点击蓝字可读)。
如果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但又未实际支付律师费,则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替对方省了钱。
那如果之后当事人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再另案主张律师费,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钱民和姜丽是一对儿夫妻,两人都是做生意的,2014年两人在新疆霍尔果斯市成立了银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未实缴),两人拥有100%的股权。
两人成立银龙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开发建造三秦大厦,袁飞和大勇是三秦大厦的建设施工方。
2015年12月1日,钱民、姜丽和袁飞、大勇签订2份《银龙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将银龙公司100%的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袁飞、大勇。
同日,钱民、姜丽和袁飞、大勇签订《三秦大厦转让协议》,约定将银龙公司开发建设的三秦大厦(在建工程)所有的建设费用、动产、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所有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土地使用权作价3500万元转让给袁飞和大勇。
2016年9月12日,钱民、姜丽和袁飞、大勇及银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再次确认袁飞、大勇应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为3500万元,银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协议约定有“如袁飞、大勇违约导致钱民、姜丽诉讼,袁飞、大勇承担诉讼费、钱民、姜丽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前述协议有的还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后,钱民、姜丽按约将银龙公司股权登记至袁飞、大勇名下,并移交了三秦大厦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袁飞、大勇及银龙公司仅向钱民、姜丽支付了90万元项目转让款,拒付理由为钱民、姜丽签约前有隐瞒欺诈,接手后发现财务不规范,钱民有转移公司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钱民、姜丽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应公证书,2018年3月13日,法院裁定:对公证处的相应文书不予执行。
2019年6月28日,钱民、姜丽和位于西安市的陕西ZC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ZC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律师、郭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费约定为120万元。
签约后,钱民、姜丽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
新疆的案子为啥请了西安的律师?
正常,从三秦大厦的名字看,钱民、姜丽和陕西应该有些渊源的,弄不好两人就是陕西人。
李律师、郭律师代理钱民、姜丽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到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起诉了袁飞、大勇、银龙公司。
诉请里不仅有股权及项目转让款3410万元,还主张了共约3000余万的违约金及赔偿金、120万元律师费。
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13日开庭,两原告的代理人是来自西安的李律师、郭律师,三被告的代理人是来自上海的周律师。
2019年8月26日,一审判决就下来了,新疆法院这速度真够可以的。
一审判决支持了转让款3410万元,违约金300余万,没支持律师费。
各方均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新疆高院二审以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把案子发回重审了。
新疆高院伊犁分院于2020年7月26日判决:支持了3410万转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330万元;损失1600余万元;银龙公司承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120万元,差旅费2761元。
这次袁飞、大勇、银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之一就是钱民、姜丽所谓120万元律师费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应被法院支持。
新疆高院二审认为,故一审判决袁飞、大勇向钱民、姜丽支付120万元律师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钱民、姜丽可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袁飞、大勇、银龙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12月17日,新疆高院二审改判,主要就是把120万元律师费给改了。
读后感:新疆法院程序走得可真麻利,几千万争议的案子,一审、二审发回,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总共四个阶段走完,一年半都不到,搁在某些地区,一审可能才堪堪走完。
二审终审,这起股权转让纠纷的常规法律程序到这里就结束了。
有人很不高兴,李律师、郭律师,两位律师为了公平正义、委托人合法权益以及律师费,不远千里从西安来到新疆,完了呢,打了一个寂寞,律师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也没被支持。
不行,不能白辛苦,必须得把律师费打回来。
新疆高院的判决书给律师费留了窗户的——“相关费用(律师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李律师、郭律师让钱民、姜丽先付120万元律师费后,再去起诉找袁飞、大勇、银龙公司要。
钱民、姜丽说现金流不宽裕,没钱付。
于是,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15日郭律师分别向陕西ZC律师事务所汇款60万元,合计120万元,备注用途均为:代钱民、姜丽律师费。
2023年2月28日,ZC律师事务所向钱民、姜丽开具6份律师代理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0万元。2023年3月22日,ZC律师事务所向钱民、姜丽开具6份律师代理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0万元。
为什么郭律师要自掏腰包付120万元律师费呢?且往下观。
钱民、姜丽到霍尔果斯法院起诉袁飞、大勇、银龙公司,诉请为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120万元律师费。
这起案件,袁飞、大勇请了四川的律师来代理应诉,银龙公司倒是新疆本地律师代理应诉,不过这是因为新疆律师是银龙公司的管理人,职责所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钱民、姜丽与袁飞、大勇、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对该案中钱民、姜丽主张要求袁飞、大勇、某公司支付案涉律师代理费120万元,因该笔费用在当时诉讼中未实际支付,故未予支持。
根据钱民、姜丽在本次庭审中提交的《房屋抵债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证实,其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向代理律师李律师、郭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120万元。上述诉争案件系袁飞、大勇、某公司违约导致诉讼,按照协议约定,该笔费用应由袁飞、大勇、某公司承担,故对钱民、姜丽主张要求袁飞、大勇、银龙公司支付案涉律师代理费1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郭律师为什么自己向律所转了120万元,因为钱民、姜丽以房抵债,用房子付了律师费。
一审判决:袁飞、大勇、银龙公司支付案涉律师代理费120万元。
袁飞、大勇、银龙公司不服,向新疆高院伊犁分院提出上诉。
袁飞、大勇、银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钱民、姜丽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钱民、姜丽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律师费实际支付的事实。首先,案涉律师费系律师郭律师向ZC律师事务所交纳。其次,案涉律师费系因前面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产生,该案早于2021年前审结,且该案审理查明钱民、姜丽未实际支付120万元的律师费,钱民、姜丽一事两诉。再次,案涉律师费金额高达120万元,超出律协律师收费标准,郭律师违反律师执业操守,虚假通谋损害其合法利益。最后,ZC律师事务所直至郭律师交纳费用前分文未收与常理不符,故一审判决在未查明律师费资金来源、支付主体、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等情况下径行判决错误。
二、在其他案件中,钱民、姜丽就主张了律师费,但并未获得支持,现钱民、姜丽待上述案件生效后,故意制造虚假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另案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其他案件,判决袁飞、大勇承担主债务给付义务,某公司对袁飞、大勇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却判决袁飞、大勇、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义务错误。
因为二审各方都没有新证据,二审不开庭审理。
钱民、姜丽书面答辩:
1、其二人与ZC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以及与郭律师、李律师签订的《房屋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实际履行,现抵债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原因在银龙公司。
2、律师代理费120万元已实际支付,有向ZC律师事务转账凭证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佐证,该120万元律师代理费是其二人与郭律师、李律师以及ZC律师事务所,以以房抵债的形式支付,系其二人融资行为,与本案无关,且该融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当事人有约定律师费承担,新疆高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律师代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认定,故向袁飞、大勇、银龙公司主张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1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支持其二人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另审理查明,按照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律发(2016)7号),第四条之规定,案涉律师费并未超标。以本案钱民、姜丽胜诉之标的金额39066,879.75元为基数,计得一审阶段应收律师费用范围为1338006.39元-2119343.99元,且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审等四个审理阶段。现钱民、姜丽主张律师费用120万元,不足该案四个审理阶段标的金额的1%,亦低于一审阶段律师收费标准下限1338,006.39元。
二审法院认为,袁飞、大勇、银龙公司认为案涉款系钱民、姜丽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20万元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袁飞、大勇、银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律发(2016)7号),案涉律师费亦未超标违规。
袁飞、大勇、银龙公司关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上诉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银龙公司承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钱民、姜丽承担担保责任,在抵押权未设立的情况下,银龙公司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钱民、姜丽承担连带责任。故银龙公司对案涉律师代理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银龙公司与袁飞、大勇共同承担律师代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4年1月16日,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上诉人袁飞、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钱民、姜丽支付律师代理费120万元;三、上诉人银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读后感:坊间流传的二审不开庭审理肯定会维持原判的说法也不一定对,这案子二审不就改了吗?
那么钱民、姜丽拿到了这120万元律师费了吗?或者说李律师、郭律师收到了这120万元律师费?
据明律检索到的霍尔果斯法院2024年11月13日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钱民、姜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2024年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钱民、姜丽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都撤回执行了,那至少应该收到相当一部分钱款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如果约定了律师费,最好在起诉时实际支付律师费,否则法院会判决不予支持律师费,白白帮对方省了一笔本应由其承担的律师费。
还有,像本案这样的情形,如果法院判令未支持律师费,最好让法院给留一条缝“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然后COPY抄作业,主张一下律师费试试看。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例也不是入库案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