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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连续发布了稀土出口管制相关的4个公告,分别是56号、57号、61号和62号公告,境内稀土产品、设备和技术的出口企业,以及境外稀土经营者,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防范稀土出口管制的相关法律风险。
哪些稀土产品实施出口管制?(57号公告)
稀土是《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的15个元素,即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以及与镧系密切相关的两个元素——钪(Sc)和钇(Y),共17种元素,总称为稀土元素。
2025年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18号公告,对钐、钆、铽、镝、镥、钪、钇七种中重稀土元素相关的金属、合金、靶材等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再次公布了57号公告,对钬、铒、铥、铕、镱等5种中重稀土元素相关的金属、合金和靶材实施出口管制。企业出口上述12种稀土相关物项均需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17种稀土元素中,12种中重稀土元素被列为两用物项,5种轻稀土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暂未列为出口管制物项。主要原因是轻稀土全球储量较丰富(如蒙古国、俄罗斯均有大型矿床),我国的轻稀土主要分布于北方的内蒙古,轻稀土用途偏传统,而中重稀土全球储量极低,且是高端制造和国防安全的 “卡脖子” 原料, 例如新能源汽车电机、半导体芯片、隐形战机涂层、高精度导弹制导系统等,均无法脱离镝、铽、钇等中重稀土,我国中重稀土主要分布于南方的江西、湖南、广东和广西等地。所以,从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战略发展需要,国家对中重稀土实施了出口管制,而暂未对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等轻稀土列为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稀土元素作为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不仅限于稀土金属材料,而且包括含稀土元素的合金、氧化物、化合物、混合物、靶材和永磁材料以及稀土矿原料,出口管制编号分别为1C902-1C914。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也是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56号公告)
稀土的生产加工,从原矿开采,到稀土氧化物冶炼分离、提纯,再到高端稀土材料的性能调控,每一步都面临技术、环保、成本的多重挑战。这种复杂性不仅源于稀土元素自身的物理化学特性,也与稀土的生产设备密切关联,即便有先进的稀土产品生产技术,如果没有精密的生产设备,也难以加工生产符合高端需求的稀土产品。主要稀土生产设备有以下这些:
(一)离心萃取设备;
(二)除杂沉淀设备;
(三)稀土用焙烧窑;
(四)稀土分离提纯的萃取槽;
(五)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稀土电解槽;
(八)真空感应还原炉;
(九)稀土晶体生长炉;
(十)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等等。
上述稀土生产设备的出口管制编号为2B902a-z。企业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商务部出口管制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稀土生产设备的具体参数和指标,如果明确属于两用物项,应当在报关单上注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如果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接近两用物项的,应当注明不是两用物项,并同时在报关单中具体列明相关参数和指标。
稀土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62号公告)
我国掌握全球 90%以上 的高纯稀土分离产能,并拥有稀土开采、分离、冶炼、回收和磁材制造方面的关键工艺和技术,如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等专利和技术等。这些稀土核心技术的出口,将直接帮助竞争对手突破技术瓶颈,将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构成一定潜在威胁。所以,商务部首次将稀土相关技术出口列入两用物项的管制范畴,稀土相关技术未经批准,不得出口。
出口管制的稀土相关技术,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及其载体,出口管制编码为1E902.a;二是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出口管制编码为1E902.b。上述稀土相关技术出口,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
如果出口技术不属于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但出口企业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2、14条的规定,也应当申请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稀土相关技术出口管制,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稀土技术的出口管制,包括从境内向境外转移的技术,也包括从境外向境外转移的技术,只要稀土相关技术所有权属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从境内出口还是从境外出口,根据商务部2025年62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均属于管制范畴。
(二)稀土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不仅限于贸易性转移,非贸易方式的出口转移,如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也应当受到出口管制。
境外稀土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61号公告)
目前对国内中重稀土及其产品的出口,我国已经实施了全面的出口管制,这个大家可能都知道。但是,如果境外企业将从我国购买的稀土金属或者合金材料,在境外进一步加工生产成其他产品,如生产稀土永磁材料(如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等),或者生产含钐、钆、铽、镝、镥、钪、钇等元素的靶材等,再出口到第三国,同样也会对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的规定,我国可以对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实施出口管制,即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我国政府可以对境外企业或者个人的出口行为实施管制。主要针对以下三种行为实施管制:
1、是利用来自中国的稀土产品在境外制造稀土永磁材料和稀土靶材等再出口,中国稀土产品价值占比达到0.1%以上的;
2、是利用来自中国的稀土开采、分离、冶炼、磁材制造和稀土回收等技术,生产稀土相关产品出口的;
3、是将来自中国的稀土产品直接向第三国再出口的。
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出口稀土相关产品的以上行为,应当接受中国政府的出口管制,并向中国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否则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将受到中国政府的制裁。
境外稀土产品经营者如何向我国申请出口许可证?
境外稀土产品经营者,向中国政府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16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相关文件以中文为准。
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经营者可以直接向我国商务部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等办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商会、协会应当为独立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如果境外经营者无法明确判断出口物项是否属于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向商务部的指定机构咨询,咨询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该咨询机构会对询问方给予函复。
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稀土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61号公告所附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合规指引的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境外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合规告知书》的指引模版见商务部61号公告的附件2。
违规出口稀土产品的法律责任
稀土产品实施出口管制,不是不能出口,并非禁止出口产品,而是在出口前必须取得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特定国家和主体出口,如果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出口稀土产品申报不实或者伪报、瞒报出口产品的,则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一) 走私犯罪风险
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明知其出口产品属于受管制的稀土产品,通过伪报品名、参数、指标或者用途等方式无证出口,数量满20吨或价值满20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走私犯罪案件今年初至今大幅上升。
(二) 行政处罚风险
1、擅自出口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稀土产品,不追究走私刑事责任的,根据《出口管制法》第34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出口企业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2、违法代理
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机构,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报告
出口经营者发现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或者发现伪造、变造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等未报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三方稀土贸易的服务机构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境外主体违反稀土出口管制规定的制裁
我国《出口管制法》第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境外主体违反了出口管制规定,具体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企业主体在境外,实际难以操作,通常只能通过对境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制裁的方式进行。如:1、将境外企业列入管控名单、关注名单,要求境内企业不得与管控企业进行交易;2、商务部对境外企业作为进口商申请出口涉中的两用物项不再予以许可;3、对境外涉案企业与中国企业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涉及外汇、投资和高管进出境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