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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零六条俗称“律师伪征罪”,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有可能触犯的一个罪名。
刑法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般而言,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刑案不大会触犯这一条,道理很简单,犯不着不值当啊。法援律师又不收律师费,只有官方的办案补助,法援补助金额又不高,没必要为这点儿钱去冒险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
事有例外,现实中也有法援律师办理法援案件时触犯刑法三百零六条的,还是一位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而且,这起法援刑案不仅让法援中心主任涉刑,也让两名公安干部、受援人母亲都涉刑了……
华剑雷(化名)是湖南某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一天县人大副主任李某打电话说,希望他可以担任其朋友的女儿秦黎(化名)的贩毒案件辩护人。第二天秦黎及其母亲玉晓雯(化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法援手续,他亲自担任了秦黎的辩护人。
秦黎的贩毒案件是怎么来的呢?
前不久,该县某派出所副所长潘理(化名)根据群众举报及吸毒人员交代,带领民警张某等人将贩卖毒品的李英(化名)抓获,再根据李英交代抓获了秦黎,并从两人处均查获了少量毒品。
秦黎被带回派出所后两次接受询问,均不承认自己有贩毒行为。
第二天,潘理将秦黎、李英等人案件移交给同县的其他派出所办理,并随案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
后,其他派出所所民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秦黎、李英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对秦黎进行讯问,秦黎起先仍然没有承认贩卖毒品给他人,再次接受讯问时才供述了其贩毒给他人的犯罪事实。
后该县公安局以贩卖毒品罪将秦黎移送审查起诉。
秦黎和华剑雷见面后不久,即被羁押。
案子到了法院阶段后,华剑雷去看守所会见了秦黎,会见时秦黎没有提及自己有自首情节,华剑雷在阅卷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秦黎有自首情节。
之后该案一审开庭,从法庭调查的情况看秦黎也没有自首的情节,秦黎自己也没有提到自首。
虽然华剑雷当时是做的无罪辩护,但依证据来看,华剑雷觉得秦黎应该是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
开庭后,华剑雷到法院复印了案卷材料,又去看守所会见秦黎,会见时华剑雷问秦黎抓捕后第一次讯问时是不是交代了自己贩毒的事实,秦黎说不记得了。
会见后,秦黎父母询问华剑雷,华剑雷说根据证据及会见的情况,秦黎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应该会被判实刑的。
秦黎的父亲对秦黎的事情不关心,但玉晓雯希望华剑雷能争取缓刑。
华剑雷说秦黎又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缓刑几无可能。
于是,爱女心切的玉晓雯就萌生了找人帮秦黎去“制作自首、争取缓刑”的念头。
玉晓雯准备要去找的人是该县禁毒大队大队长盛闻全(化名),因为秦黎在被收押时前不仅让玉晓雯帮忙找律师救她,还告诉玉晓雯有事儿可以去找盛闻全,秦黎说盛闻全和自己有过一些事儿,盛闻全欠她的。
过了两三天,玉晓雯来到华剑雷的办公室,赖在办公室不走,非要让华剑雷写秦黎的自首材料。身为法援中心主任的法援律师华剑雷不想写,他还告诉玉晓雯,律师写的这种材料,不顶用的,得公检法认定才行。
玉晓雯表示,华主任,你只管写材料,剩下的我来处理。
后,华剑雷架不住玉晓雯的的软磨硬泡,迫于压力,他在办公室打印了一份《秦黎到案情况的补充说明》,这个说明按玉晓雯要求称秦黎有自首情节。
玉晓雯拿着这份《补充说明》就去找县禁毒大队队长盛闻全,说我女儿说和你有过一些事儿,说你欠她的,希望通过盛闻全找办案民警潘理、张某签字证明秦黎有自首情节。
盛闻全思索了一会儿,答应了。
盛闻全找参与抓捕秦黎的潘理在《补充说明》上签字,潘理明知《补充说明》的内容不属实,但碍于盛闻全系禁毒大队长身份及同事情面,遂在《补充说明》上签了字。
盛闻全后又找到民警张某签字,张某觉得有问题就打电话请示潘理,潘理要张某帮忙签下字,后张某也签了字。
盛闻全又从相关派出所内勤手中拿到了印章,在《补充说明》上加盖了派出所印章后拿给玉晓雯。
玉晓雯将签字、盖章后的《补充说明》交给华剑雷,华剑雷没想到玉晓雯还真搞来了警方签字盖章的材料,觉得她挺厉害的。
华剑雷仔细查看后,发现这份《补充说明》有笔误,且有涂改之处,不好用。于是,华剑雷又紧扣自首的法律规定,将《补充说明》的内容修改为秦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贩毒事实,让玉晓雯再去盖章签字。
玉晓雯拿着修改后的《补充说明》又找到盛闻全,请求盛闻全再次帮忙。盛闻全又找到潘理、张某,要两人在第二份《补充说明》上签了字,并到城关派出所盖好章后交给玉晓雯。
玉晓雯将第二份《补充说明》交给华剑雷提交给县检察院、县法院。
因第一次庭审“遗漏”了被告人秦黎的自首情节,法院遂安排了第二次开庭。
期间,玉晓雯给了600元路费要求华剑雷去会见秦黎,告诉秦黎已经帮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首材料,让秦黎在庭上不要乱说话。
华剑雷又去会见了秦黎,告诉她在庭上不要发表相关意见。
第二次开庭,该《补充说明》经公诉人举证,法庭质证后,被合议庭采信,以秦黎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发觉的贩毒事实,认定属自首,减轻判处秦黎有期徒刑2年2个月。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两年后,这件事情最后还是败露事发了。
某市检察院以该县法院一审院判决认定秦黎构成自首的事实错误,对秦黎减轻处罚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指令该县法院对秦黎案进行再审。
再审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秦黎的自首被拿掉了,依法予以重新量刑。
秦黎的事儿处理完了,参与制造立功的几人也要处理。
给秦黎制造立功的主力禁毒大队队长盛闻全被单独起诉判刑了。
秦黎之母玉晓雯,承办法援案件的法援中心主任华剑雷,已经升职为某派出所教导员的潘理,被同案追责。
虽然三被告人都避重就轻,互相推诿,但法该县院查明事实后,最终认为三人都构成犯罪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玉晓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华剑雷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潘理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刑事案件被告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盛闻全和被告人玉晓雯系主犯。被告人华剑雷、潘理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华剑雷、潘理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玉晓雯的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华剑雷、潘理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人华剑雷、潘理免予刑事处罚。
该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玉晓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华剑雷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潘理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人都犯罪了,体制外的法律知识最欠缺的玉晓雯因为是主犯,判一缓一,体制内的精通法律知识的华剑雷、潘理因为是从犯,还都有自首情节,定罪免刑了。
一审判决后,玉晓雯上诉称认定其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玉晓雯、潘理又分别申诉,要求改判无罪,均被驳回。
至此,盛闻全、玉晓雯、华剑雷、潘理四人伪造证据一案,法律程序走完了。
那么问题来了,身为县禁毒大队长的盛闻全为何要冒险“搭救”吸毒贩毒的秦黎呢?
盛闻全和秦黎之间到底有什么事儿?为什么秦黎说盛闻全欠她的呢?
答案不是权色交易或权钱交易,而是“江湖义气”。
吸毒贩毒人员秦黎是县禁毒大队长盛闻全的特情、线人,曾协助帮助抓捕其他贩毒人员。
所以当秦黎的母亲玉晓雯拿着做自首的材料找到盛闻全时,罩着秦黎的盛闻全决定帮秦黎做个自首,以减轻刑罚。
最终,讲义气的盛闻全自己进去了,还牵连了其他人——法援中心主任华剑雷、某派出所教导员潘理。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玉晓雯是因为爱女救女心切,有违国法,但也是人之常情。
盛闻全是因为护短讲义气,有违国法,但也事出有因。
潘理是因为抹不开同行情面攒个人情,有违国法,勉强也是个理由。
身为法援中心主任、法援律师的华剑雷,知法犯法,以身犯险,到底图啥呢?
那区区600块路费么?
应该不至于吧。
真是令人迷惑呀~
身为法援中心主任、法援律师的华剑雷承办法援刑案,却把自己搞成了伪证罪,不说绝后吧,可能也是空前的了。
真正的答案可能只有华剑雷自己和他肚子里的蛔虫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