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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虞伟华的刑法实务课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诈骗罪;刑民不分;欺诈
【全文】
前文已述,德日诈骗罪教义学未对诈骗罪与民法上的欺诈作出清晰界分。进一步作深入比对可以发现,德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几乎照搬了民法上欺诈的构成,民法上欺诈的构成为:(1)欺诈行为;(2)欺诈导致了被欺诈人的错误;(3)被欺诈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4)欺诈者具有故意。而被欺诈者的意思表示常常表现为财产处分,并造成财产损失。可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包含在民事欺诈的构成之中。
德日诈骗罪教义学在分析诈骗罪的各构成要件要素时,也大量套用民法上的概念或理论观点。例如,默示的欺骗、不作为的欺骗系套用默示的欺诈、不作为的欺诈;被害人认识错误系套用被欺诈人的错误;财产处分系套用民法上的财产处分。德国民法学者认为单纯的夸耀和可以被视为夸耀的主观价值判断不可被核实,不构成欺诈;德国刑法学者认为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不构成诈骗。德日诈骗罪教义学对财产损失的认定和民法上财产损失的认定几乎没有差别。把预期利益损失、交易机会的丧失、中奖几率的降低、财产损失的危险认定为财产损失,这些都是民法上损失的认定方法。“个人化的财产损失”实质上是因为交付的财物对接受财物的一方没有利用价值而认定为损失,这也是民法上损失的认定方法。“目的不达”就是民法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缔约诈骗、履约诈骗也就是民法上的缔约欺诈、履约欺诈。甚至在举例时,德日刑法学者所举的诈骗罪案例也与民法学者所举的欺诈案例重合。例如,德国民法学者举例称,回调待出售汽车的里程表构成欺诈;德国刑法学者也举了同样的例子,认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德日刑法学者认为诈骗罪在民法上属于欺诈,有意无意地将两者混为一谈。在这种情况下,要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区分开来自然是很困难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刑民不分”的状况并非德日诈骗罪教义学的优势,反而恰恰是他们的短板。如果不把民事欺诈和诈骗区分开来,一个因欺诈而引发的财产纠纷究竟应由刑事部门管辖还是民事部门管辖,适用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都会成为问题。
虽然在实践中,德日司法机构不会将大多数民事欺诈纠纷通过刑事途径处理,学者也试图通过限缩“欺骗行为”的范围、严格“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等方式,区分诈骗罪与不可罚的商业行为,但始终未能找到二者的本质区分标准——这种区分界限的模糊,不仅导致理论上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认定混乱,最终使得“刑民不分”成为德日诈骗罪教义学难以突破的固有缺陷。刑民界限不清,也隐含着司法擅断、过度侵犯公民自由,抑制社会生机与市场活力的巨大风险。
【作者简介】
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0/24 1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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