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安徽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两起减刑案的"隔空庭审"

正义网合肥11月11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王福兵)“罪犯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影响未能消除,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不同意对其减刑。”11月8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坐在该院的远程庭审室内,对着视频镜头发表检察意见。而在镜头的另两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正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的两名罪犯则通过视频系统同步听取发言,一场“隔空庭审”正在有序进行。

这是一场借助远程庭审系统所进行的对罪犯王某某、周某某两起减刑案的庭审,李卫东和安徽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汪侃以检察员身份出席庭审,并依法履行职责。

据介绍,罪犯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该省滁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他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数次被表扬。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某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罪犯周某某因贪污罪于2014年被铜陵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650余万元。庐江监狱也报请对其进行减刑。

在相继完成询问证人、讯问罪犯、质证等庭审环节后,李卫东分别发表了对两起减刑案的检察意见。李卫东认为,庐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某某进行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而对于庐江监狱报请对罪犯周某某的减刑,李卫东指出,周某某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数次被表扬,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作案时间长,犯罪数额巨大,截至目前仍有巨额赃款没有退缴,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的影响未能消除,且月均消费高于《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标准,因此不同意对其减刑。

在听取检察意见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庭审还邀请了安徽省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通过网络进行了现场直播。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18-11-11 17:53:00

网络地址: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pd/201811/t20181111_1925019.html

上一条:黑龙江出台文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下一条:黑龙江:出台《意见》《规定》推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