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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不共享政务信息资源须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新网9月19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办法》明确,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办法》介绍,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发布时间:2016-09-19 18:36:00

网络地址:http://news.jcrb.com/jxsw/201609/t20160919_1649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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