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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117期

主 题:冷冻胚胎的道德意涵与权利适用的难题

主 持 人:杜宴林 朱振

时 间:2014年11月20日(周四)上午8: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教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和问题:

      2014年9月17日备受关注的宜兴冷冻胚胎案二审审结,无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法院查明,沈、刘夫妇于2010年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正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夫妻相继离世,冷冻胚胎成了4位“失独老人”的全部精神寄托。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了拒绝。院方表示,医院也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都有明文规定,因此医院不能将冷冻胚胎给他们。小明的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二审法院重点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阐述了判决理由。(二审判决书:http://www.bjlihunlawyer.com/shownews.asp?id=847)同时判决书还涉及到法律适用、权利推定等问题。

      就以上材料及相关文本资料提炼问题进行讨论,只要和背景材料有关的有意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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