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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120期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第120期

题 目:“Hate Speech” or “Free Speech”?——“仇恨言论”及其限度

主 持 人:杜宴林 朱振

时 间:2015年4月30日(周四)上午8: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教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及问题:

 

材料一:

2015年1月7日,法国讽刺漫画杂志《查理周刊》位于巴黎的总部遭到武装恐怖分子冲锋枪袭击。该事件至少造成12人死亡,包括2名警察和《查理周刊》的10名记者,另有11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据消息报道,死者包括周刊的主编以及三个知名漫画家。

巴黎《查理周刊》暴力遇袭事件在全世界范围引起震动,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全球媒体没有悬念地一致予以谴责。原因不难理解:这次以伊斯兰信仰为名的恐怖袭击目标是被西方社会视为神圣的“言论自由”。就法国和其它西方社会的初步反应来看,谴责、哀悼、示威等活动的基调也已定在“捍卫言论自由”上。

《查理周刊》袭击案后,“我是查理”成为响彻欧洲的口号,有人以此向遇难者表示悼念,有人用它来强调保护言论自由。“美国思想者”网站11日称,“我是查理”不关乎左派右派,而关乎言论表达的勇气。“我是查理”不是一个无聊的文化符号,而是捍卫良心自由的勇气表达。英国《金融时报》此前一篇题为“‘不敬’是自由的命脉”的文章称,《查理周刊》这样的杂志以无礼的(甚至是放肆的)嘲弄为主业,但它们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使我们永远不会想当然地对待“不敬”这份礼物。社群网络上也发起张贴“我是查理”(Je suis Charlie)图片的运动,藉此表达对媒体及言论自由的支持。

不过,在铺天盖地的“我是查理”的海洋中,也有一种相对弱小但坚持的声音:“我不是查理”。《纽约时报》发了一篇专栏作家的文章,说“我不是查理”,认为《查理周刊》这样一个刊物,很难想象可以在美国的大学校园出现。《纽约时报》等美国媒体,斟酌再三,没有刊出那些引起血案的漫画。卡塔尔半岛电视台明确表示:“谴责那些可恶的杀戮,但我不是查理。”一些自由派印度尼西亚及马来西亚人对《查理周刊》负面描绘穆罕默德和西方社会“我是查理”的回应表达愤怒,但他们也同时强烈谴责“圣战”分子血洗《查理周刊》巴黎总部。教皇方济各谈及法国的恐怖袭击以及言论自由也指出,捍卫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言论自由要有限制,而侮辱他人的宗教信仰,或拿别人的信仰开玩笑,就属于挑衅行为。

 

材料二:

 

2012年2月1日,香港一家报纸出现一则题为“香港人,忍够了”的大幅广告,表达反内地孕妇赴港的立场,并暗讽内地人为蝗虫,要求当局阻止内地人“入侵”。这则登于香港《苹果日报》的整版广告是由香港一个网上论坛的网友集资刊登的。广告以一只绿色的蝗虫,爬到香港狮子山顶睥睨香港维港为背景图,上写“你愿意香港每18分钟花100万元养育‘双非’儿童(即父母均不是香港人)吗?”“因为明白你们受毒奶粉所害,所以容忍你们来抢购奶粉;因为明白你们没有自由,所以招待你们来港‘自由行’;因为明白你们教育落后,所以分享了教育资源给你们;因为了解你们看不懂正体字,所以下面用了残体字:‘来香港请尊重本地文化,要不是香港你们全完蛋了’”。

 

思考的问题:

仇恨言论的法律边界

 

参考文献:

 

 

1、Joseph Raz, “Rights and Individual Well-Bing”, 5/2 Ratio Juris, 1992, pp.143-152. 中译本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权利与个人福利》,宋海彬译,於兴中校,载《清华法治论衡》2008年第11辑。

2、David van Mill, “Freedom of Speech”,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5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15/entries/freedom-speech/.

3、Jeremy Waldron, “Dignity and Defamation: The Visibility of Hate”,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3:1596.

4、Sarah Sorial, “Hate Speech and Distorted Communication: Rethinking the Limits of Incitement”, Law and Philosophy (2015) 34: 299–324.

5、David O. Brink, “Millian Principle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Hate Speech”, Legal Theory, 7 (2001), 1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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