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团队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王树义教授参加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

    2016年3月18日,我国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大学召开,该研讨会旨在探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矿业权流转的理论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协办。

    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贵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北京城市学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近60名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领导同志出席了本次会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王树义应邀参加会议,并主持了第二单元的研讨。

    重庆大学校长周绪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重庆大学党委书记周旬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重庆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德敏主持。

   张文显在致辞中强调,从法理学的角度,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应着重解决矿业权的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及其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关系等基础性问题,确保物有其主、物尽其用、物畅其流。

    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又一有力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体现。希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促进矿业权流转领域的法学理论繁荣和司法实践创新。

    江必新在主旨发言指出,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和行政特许的法律属性,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原则,应遵循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准确界定和正确认识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解决矿业权流转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会议分为三个单元举行,第一个单元为主题发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主持。根据会议安排,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重庆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陈德敏、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魏铁军、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东、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发言主题主要围绕采矿权转让的效力分析、未经批准的采矿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中的规范管理、矿业权转让纠纷中的法理问题、矿法司法化、矿业权制度设计的逻辑思维、矿业物权公示和公信力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展开。

    第二单元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主持。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行业管理处副处长王华兵、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韩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祝昌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庭长曹洪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方程、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陈云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士龙等分别围绕矿业权流转的纠纷解决做了专题发言。

    第三单元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主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武全敬、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尧、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学刚、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胡耘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栾政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杜健勋等分别围绕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基础做了专题发言。

    研讨会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书记毕东升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进行了会议总结。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还就下一步开展紧密合作与基地建设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上一条:吴青律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漫谈环境法律事务 下一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座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