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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武汉大学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

暨“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成功举行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促进环境司法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201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研讨会在法学院325会议室隆重举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办了此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和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院士共同为研究基地揭牌。

 

揭牌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局级审判员毕东升主持。上午九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和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分别代表双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和武汉大学校长、院士李晓红共同为基地揭牌,并由江副院长向基地首批研究员颁发了聘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受聘担任基地主任,中心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教授受聘担任副主任,蔡守秋、肖永平、林莉红、占善刚、杜群、柯坚、刘明、袁学红、蔡学恩等受聘担任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周珂主任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暨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向武汉大学研究基地的成立表示祝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重庆大学等多所院校的民商法与环境资源法专家学者,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应用法学研究所,湖北、贵州、江苏、云南等地方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特邀监督员,律师界代表以及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王树义、秦天宝教授等全所师生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李晓红校长在致辞中指出,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历史和学术力量上都具备专业优势。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将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落户武汉大学,必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武汉大学在重大环境司法问题的攻关和研究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做出贡献,研究基地要瞄准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打造一流化、国际化、专业化智库,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武汉大学在人才培养、研究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推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覃文萍在致辞中对省高院近年来多个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做了简单介绍,强调指出环境资源审判是一项开路性的工作,希望以本次成立研究基地为契机,不断加强研究基地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密切湖北法院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完善环境资源制度的建设,发展环境资源的司法理论,努力提升本省的环境司法水平。

江必新副院长在致辞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所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基地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国内高校合作,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又一有益尝试。希望各位专家共同努力,有所作为,把研究基地建成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司法的学术研究高地,培养环境资源专家、司法实践骨干的人才洼地,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作斗争的环境权益保障阵地,唤醒公民环境法治意识,自觉保护环境,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人间福地。

此次揭牌仪式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随后出席此次仪式的全体人员在法学院大楼前合影留念。

茶歇之后,学术研讨会正式开始,代表们围绕“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展开讨论。本次学术研讨会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以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共同承办。

此次研讨会共分为三个单元。27日上午由新聘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系主任王树义教授主持进行了研讨会的第一个单元。江必新副院长首先就关于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的思考作主旨发言指出,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应以绿色、正义、弘扬人文与自然精神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要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的研究,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代际公平。江必新指出,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研究需要把握好继承、吸收和发展的关系,突出民法典的本土化;要坚持环境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突出民法典的大众化;要把握好民法与公法的关系,体现民法典的社会化;要注重法典编纂立法技术的创新,体现民法典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江必新强调,民法总则编纂的“绿色化”,要着重做好价值理念的生态化,主动运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制度;要着重做好基本原则的绿色改造,注重对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绿色化”拓展,赋予其维护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要求;要着重做好民事主体的适当扩张,尤其要深入探讨社会组织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弥补民法通则的主体缺位,保持主体制度的适度开放;要着重做好权利体系的生态拓展,重点研究环境权益写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在民事权利、权利客体部分体现环境权益的可操作性,以及引入独立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可能性;要着重做好环境权益救济体系的私法构造,细化、扩张现有民事责任方式,适应环境侵权责任的预防性、修复性特点,回应环境生态保护法律需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从公众共有物与环境权的关系出发,结合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法的特点与民法典的制定,建议我国《民法典》为我国公众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和公众环境权留下空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我所所友吕忠梅教授在发言中强调环境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有具体的制度建构路径,为司法提供请求权分析基础,因而民法典制定必须回应环境权益保护需求,通过完善请求权制度最终实现两个法域的沟通与协调。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张里安教授也围绕研讨主题相继发言、各抒己见。在讨论互动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教授先后对第一单元的专家学者发言进行了评论与提问,氛围融洽。

 

研讨会第二个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就研讨会主题发言,他以环境法与民法的历史演进为线,阐释说明了自然资源去物权化的两个路径,指出环境保护可以逐步加快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通过市场规制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权交易和碳汇交易、环保服务市场、绿色金融等新型的环境资源关系,他强调要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促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与综合化。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也从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角度出发指出民法中环境权益调整机制与制度工具应当符合其私法特性与对应的市场机制规律。北京大学汪劲教授认为现有的民法(民事)权利不能够对环境利益的权利需求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他基于环境权利的类型化探究研究提出制定民法典应当对企业的环境权利适用区别方法加以规定,而对于公民环境权则可以在民法以外立法创立。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副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王雷博士也就环境权的性质、内容与类型以及其在民法典中的表述阐述了各自的想法。

 研讨会第三个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就民法和环境权的概念展开发言,他认为民法典应是科学化、体系化、逻辑化与绿色化的,在目前出现的各类民法典建议稿的前提下,应建立以维护民事权利包括环境权益为本位、以人民利益为依归的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现代环境理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凯从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环境权益保护困境谈了谈对环境法与民法典的法理学问题的看法,中南林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周训芳则提出《民法典》应为发挥森林资源整体价值提供法律保障,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袁学红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着手,强调指出公众环境权益不等同于环境权,环境权包含吸收了自然资源所有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王树义以俄罗斯、瑞士、奥地利、法国、德国等国家、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有关环境权益的条文为例,指出做研究要知己知彼,借鉴与吸取国外立法经验和教训。 

最后,会议举行了闭幕式,王旭光副庭长主持了闭幕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王树义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点评。

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高校合作设立的第二个基地,与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的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南北呼应,这对于寻求适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需求的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实务探索的新模式有着深远的意义。

(供稿: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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