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一届联席会议暨环境区域治理中的司法问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副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等“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整,会议在王旭光副庭长的主持下揭开序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江必新在致辞中提出,要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资源司法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与会法官与学者表示欢迎与祝福,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江必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基地以及15个实践基地成立以来,在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促进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深化环境法与传统法学的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江必新提出,在环境区域治理过程中,需要关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改革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重视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中的“主客场”问题,保证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二是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力军作用,注意行政调处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突出司法作为环境保护最后防线的职能。三是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保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依法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四是保持环境资源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性,完善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妥善协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之间的效力冲突。五是建立环境资源裁判执行的新机制,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规则,注意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

上午的会议围绕环境资源司法中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主题发言。在上午的议程中,蔡守秋教授、孙佑海教授、罗朝国法官、秦天宝教授、高桂林教授、罗丽教授、侯佳儒教授、刘建功法官以及周珂教授先后就环境区域治理、京津冀区域污染司法应对、环境区域治理集中管辖、环境侵权审理机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检察院在环境司法中的作用、环境侵权责任与环境保护、环境司法中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以及绿色司法等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在自由讨论环节,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副司长、蔡守秋教授等参会代表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理论、实践议题展开了讨论。
下午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魏文超主持。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主任周珂教授、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秘书长罗吉教授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两家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进行工作汇报。
此后,来自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清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万州区法院、青海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等十五家环境司法实践基地的代表,在总结与汇报本基地工作的基础上,以本单位环境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理论议题为中心进行了主题汇报。
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来自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15个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的负责同志。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吴青,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