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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义教授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授课

2016年6月14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在国家法官学院开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此次培训班由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的著名环境资源法学者和资深法官,围绕气候变化应对、环境经济价值评估及损害修复、碳排放交易、土壤污染防治、公益诉讼等环境司法重要课题共同授课。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应邀在培训班授课,讲授中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基本思路”。

江必新指出,这次培训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国际合作局与欧盟环保协会环境司法合作项目的一次重要活动,对于增进中国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环境司法的相互了解,拓展环境资源法官的国际视野,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水平,推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江必新强调,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特别是要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树立构建人类共同体、环境正义、保护优先、严格执法、维护环境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把构建人类共同体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价值追求,处理好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到更为优先的位置。要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江必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审理和研究。要加强对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防治,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涉及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安全。加强对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其他路径保护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及时受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研究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律,探索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妥善审理碳排放、能源节约等涉及气候变化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体系。

江必新要求,要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探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科学确定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作用,构建各相关审判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的协同审判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国际交流合作,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自贸区建设以及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等工作,深入研究司法措施和裁判规则,维护环境和生态安全。

培训班为期四天。全国各级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庭长、资深法官和业务骨干20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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