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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宏:理顺城管体制顺应民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指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个决定让大家都额手称庆。

      城管体制弊端日益突出。在机构设置上,目前省级到国家层面没有设置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组织省级乃至国家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评比选优、学习交流等活动就少之又少,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执法队员的业务能力提升,各地城管部门各自为政,没有集中发言人,与兄弟部门之间的协作难度加大;在城管部门职能上,因为没有一部全国性城市管理法律文件,因而各地的城管职能都不同,导致“6+1”、“7+1”、“6+X”等各种职能模式层出不穷,导致执法力量不能全心全意集中在管理城市上来;在执法保障上,各地的城管在权限、执法程序、着装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也都没有明文规定,执法没有了法律作为依据、保障以及约束,只能是无力和无奈的,各地城管“发明”的“眼神执法”、“围观执法”、“微笑执法”等就应运而生,在管理压力下,暴力执法也屡见不鲜,这些都是需要改革的。

      《决定》指明了改革方向。在《决定》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首先要明确,城管执法是代表政府执法,这是关键,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应该成为一个整体,“推进综合执法”才能顺理成章、顺利进行。综合执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整合队伍、提高效率”,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但是如何综合,综合哪些部门的职责及权限,综合之后如何管理?这些都需要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进行综合考虑协调,政府要担起这个责任义务,包括城管部门在内的各个执法部门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安排。《决定》还着重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一部法律规范进行明文规定,结合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改革,需要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主动作为积极考虑。

      《决定》让大家看到了政府担责,改变目前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弊端的决心和勇气,让广大市民看到了通过理顺城管体制,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为广大市民打造更为靓丽城市的希望,鼓舞人心。《决定》指明的改革方向已然明确,迈出第一步、走好第一步还需要我们各级政府的正确主导,城市管理部门的全力配合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稿件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 陈桂宏 

原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

网址: http://www.rmlt.com.cn/2014/1030/337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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