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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泉 :推动裁判思维一体化的若干思考
    【中文关键字】裁判思维一体化;裁判思维;裁判效果;裁判方法
    【全文】


      一、裁判思维的理解
      笔者认为,裁判思维是指裁判者运用正确的裁判方法,实现正确的裁判效果的思维方式,包括裁判效果和裁判方法两个方面。
      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同样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裁判效果。政治效果关涉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地实施、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保障、维护、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民商事审判重要的职责使命,法官在民商事审判中必须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善于从政治角度、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角度、从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分析处理错综复杂的民商事矛盾纠纷。法律效果关涉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坚守法律底线,类案同判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效果追求。社会效果则关涉社会秩序、社会公正、社会利益、社会和谐、社会道德、社会进步,很多判决实际上就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结果。
      民事诉讼的裁判方法是指法官用以实现裁判效果的所有案件审理方法,涵盖从立案到判决的所有程序、实体问题的审理方法。例如,固定诉讼请求,识别请求权基础,认定事实(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证明力判断),总结争议焦点,逻辑推理(如因果关系)以及适用法律等。
      尽管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相同或类似,不同案件所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可能不尽相同,法官办理案件所追求的裁判效果及其运用的裁判方法也就不完全相同。民事诉讼中通常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逻辑推理的裁量空间,这需要法官按照裁判思维作出价值判断,并通过裁判方法对争议作出相关认定。
      二、推动裁判思维一体化的现实意义
      从法律适用的实践角度看,裁判思维一体化属于基础性思维建设层面,其本质是统一纠纷解决相关主体的裁判价值观和方法论,使纠纷解决的相关主体对标相同的裁判思维,运用相同的裁判方法,追求相同的裁判效果,形成纠纷解决的各方合力,促使当事人合理预期诉讼结果,提升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
      裁判思维一体化能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了解法官的裁判思维,知晓裁判方法,理解裁判效果;在矛盾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能自觉对标裁判思维,合理预期诉讼结果,主动参照裁判方法,自行解决纠纷,配合化解纠纷,优质高效解决纠纷。例如,《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起诉要求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受让方则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属于刚性兑付而无效。该类案件纠纷解决关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源配置和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等政治效果。如果转让方正确认识这几方面的政治效果,就可能不会起诉受让方了,或者对裁判结果提前形成判断,至少会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再如,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监管,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示的交易模式,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对标法官的裁判思维,就能认识到法官会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揭示交易模式,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正确认识裁判思维,提升裁判预期。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能正确认识裁判思维,不了解案件所涉裁判效果,不理解法官的裁判方法,就很可能不会对标裁判思维设定或修正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从而导致对诉讼结果抱有不合理的预期,进而降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增加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特别是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不能对标裁判思维正确认识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还会使其错误地认为法官不公正,进而拉低案件服判息诉率、和解率、调解率等。
      三、如何推动裁判思维一体化
      首先,在对象上,裁判思维一体化应首先向律师、公司法务推动。就律师来讲,相当数量的民事案件是由律师代理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对裁判思维的了解及态度,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和案件审理的质效。就公司法务来讲,公司的涉诉案件可能直接由公司法务代理,即使不由公司法务代理,公司法务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也会直接影响律师的选聘以及律师的代理工作,进而影响公司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和案件审理的质效。
      其次,在主体上,既然裁判思维一体化应重点向律师、公司法务推动,裁判思维一体化就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很多公司法务具有公司律师的资格)来推动。具体来说,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由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同时紧密联系当地法院,取得当地法院的支持和指导。
      再次,在内容上,推动裁判思维一体化应聚焦帮助律师、公司法务对标裁判思维,建立有效代理思维,具体包括代理效果、代理方法两个方面。代理效果是对标裁判效果,为当事人建立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代理方法是对标裁判方法,增强律师、公司法务高质、高效的代理工作能力。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制作“司法文件裁判思维宣讲”“裁判思维案例释讲”“裁判思维案例动态”“裁判思维工作流程”等培训课程和学习材料,全面系统阐述裁判思维一体化的具体内容。
      最后,在方法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采用定期不定期学习培训、巡回宣讲、媒体宣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推动裁判思维一体化,并逐步向全社会推广,帮助公众正确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邓永泉,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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