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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钧 :构建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困境及路径 兼谈中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
    【学科类别】网络法
    【出处】《中国审判》2022年8月15日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本研究成果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1ZDA049)之子课题“数据要素市场建制与法律治理”项目成果之一。
    【中文关键字】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流通;法治保障
    【全文】


      一、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面临的问题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经济不仅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更影响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大国地位。近年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相关顶层设计陆续完善,国家印发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全力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2020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明确指出数据要素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家发展角度看,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是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还是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重要引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出台,我国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的法律边界逐渐明确,我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到了新的历史阶段。但是也可以看到我国在建设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过程中正面临着许多突出问题:
      在规则层面,我国政策法律体系中关于数据权属、规制原则、监管政策等问题存在立法空白和规则缺失。首先,数据权属的确定是数据要素市场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但是现行《民法典》并未就公民个人的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并未确立,且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内容、权项和边界均存在争议;而企业数据更多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法下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也没有明确规则。其次,我国数据流动规制的原则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技术规制、标准规制、法律规制三层规制交叉的情况。单一的“技术中立论”使得数据要素的流动和使用存在巨大合规风险,标准规制缺乏强制力,仅具有指导价值,法律规制缺乏明确的规制原则导致监管实践难以把握尺度,再加上疫情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地方还处于数据使用监管“趋松不宜严”的界定。此外,数据流动领域的监管政策也存在空白,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存在九龙治水的情况,这既存在技术原因,也有专业分工因素,实践中,相关监管事项均需要工信、网信、公安、市监、国安、通信、法院、检察院的多部门合作,部分地方的相关部门对该问题还存在迷惑,监管政策严重缺失。
      在市场层面,我国数据要素流动的参与各方体现出进场交易意愿不足、数据孤岛情况普遍、定价机制不统一、数据经纪商活跃度不高等现状。目前,实践中数据交易多以场外交易为主,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交易私下交易更加简便,因此进场交易并不活跃。此外,对于部分民营企业而言,《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使得其数据交易合规义务更高,因此在推动数据流动上,多数企业持保守态度,形成数据孤岛。关于数据定价问题,实践中数据交易存在特殊性,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不断更新”使得数据交易更像是“特许授权”或者“专用授权”,在定价时也难以使用传统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实践中多以访问量和访问规模进行定价,存在多种定价方式,多是基于私下协商。关于数据经纪商的负债情况,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目前我国至少有38家数据交易中介机构,其中长三角地区占比约16%、粤港澳地区占比约37%、中部地区占比约13%。绝大多数数据交易所均为国资背景,能够为数据供给方和数据需求方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但是,由于数据供应商入场交易不活跃,且国内存在区域性阻碍,因此数据经纪商活跃度并不高。
      在技术层面,我国一方面缺乏跨专业跨学科的数据人才,一方面在关键技术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关于技术人才,数据交易涉及到数据价值评估、数据定价、数据确权、数据隐私保护等多种问题,涉及到计算机学科层面的算法、爬虫、网络安全成熟度等信息网络技术;涉及到金融、互联网、医疗、汽车等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还涉及到法律学科层面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行业监管规范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多学科的交叉使得人才培育变得十分困难,人才缺失不仅影响国家的顶层设计,更影响数据要素流通的市场实践。关于关键技术,我国目前数据交易主要包括数据撮合模式、API数据交易模式、特定应用场景数据服务模式、隐私计算技术模式,不同服务模式中对于数据供给方和数据化需求方的要求不同,应用场景也不同。目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图谱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也正广泛深入应用到数据交易的过程中,但也处于初期层面,虽然部分大数据交易中心以及开始按照动态可扩展、弹性可伸缩、生态可开放的原则,构建数据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体系,但是相关技术落地仍处于实验阶段,尚无法大规模普及,这就导致我国数据要素流通面临技术阻碍。
      二、数据要素流通治理的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面临的规则问题、市场问题、技术问题体现出数据要素流动的复杂特性,基于技术、标准、法律三元治理的现状,我国需要确定“国家数据安全原则”、“遵循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与数据保护动态平衡原则”、“利益共享与共同富裕原则”的治理原则,并在相关原则的基础上,依次完善法律监管规则、市场交易规则以及技术应用规则。
      第一、国家数据安全原则。数据要素市场建立离不开数据流动,而数据流动势必会涉及到数据跨境,因此数据要素市场建立首要确立国家数据安全原则。该原则源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守总体国家安全观,才能既解决好大国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性安全问题,又处理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阶段面临的特殊安全问题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在此背景下,国家数据安全原则是首要的。2022年4月,我国出现了首例高铁数据交易被鉴定为泄露国家情报,危害国家安全。随着外商企业投资的放开,我国必须要重视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第二、遵循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与数据保护动态平衡原则。合规监管和促进流通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现阶段我国应当先打破数据孤岛,从规则、市场、技术等几个维度,倡导数据要素的流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之后再通过合规监管促进良性稳固发展。例如,现阶段我国可以倡导数据交易入场备案或者入场交易,但也应当允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易。倡导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去识别化”,实现有限度的合规使用。未来,数据要素市场成熟之后,在通过合规监管和隐私保护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第三、利益共享与共同富裕原则。数据的来源一部分是个人主体,一部分是企业主体,还有是来源于政府统计。对于来源于个人部分的数据,在数据治理中应考虑个人权益对社会利益、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影响。对于来源于企业的数据,要考虑商业利益保护。对于来源于或政府的数据,要注重脱敏共享。必须通过利益共享原则防止数据资源垄断,防止互联网巨头通过数据红利进行大数据杀熟、个性化推介。要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国家区域间的交流,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富裕。
      三、统一的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构建路径
      为了实现和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原则、主要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化解当前统一数据要素市场面临的规则问题、市场生态问题以及技术问题,我国的统一的多层次数据市场建设应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探索建立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规则。《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四方面统一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在该要求下,应当就数据权属保护、数据要素参与方市场准入、数据要素市场竞争体系以及数据可信流动规则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则。目前,从法律层面,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划定了数据要素流动的相关边界,但是关于数据交易,我国尚未出台数据流通法或者数据交易法,缺乏对数据交易的体系化安排,未来应当重点完善。在交易规则层面,我国可以逐渐构建起场内交易报批及场外交易备案规则、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规则、首席数据官规则、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等。
      探索和培育多层次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在数据要素流通上存在“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以及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数据要素资源的市场分层已经成为客观现状,在构建统一市场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我国客观情况,在解决当前监管条块分割、地方壁垒突出、资源配置脱节、企业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的基础上,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成渝经济圈等重点城市群,综合我国“证券交易所”模式和国外“数据经纪商”模式组建政策性数据交易所。通过培育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服务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在金融、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房地产、政务等领域推进数据互联互通。
      探索统一的数据要素监管体系,整合不同部门的资源,由网信部门牵头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监管体系,依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若干大型区域市场建设的要求,组建起区域性质的行政监管执法体系。一方面,通过监管部门推动和培育市场业态,破解地区垄断、行业垄断等数据流通突出矛盾问题,防止头部企业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辅导和推动企业数据的开放,推进大型平台之间数据共享。
      依托智慧司法建设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保驾护航。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数据要素的流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在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的流动极有可能涉及到法律的灰色地带,未经过授权的数据买卖和转许可涉及到侵权问题,司法体系应当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助力其纠纷化解、权益保障;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合规自查的整体推进,对于涉及数据泄露、数据安全等问题的企业案件,可以通过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规则,由司法部门主导充分调动专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从具体案件中培育和孵化一批,跨学科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队伍,通过司法活动助力市场培育。
      四、数据资源法庭对统一数据要素市场法治保障的价值
      建立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离不开法治体系的保障。法院系统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对我国未来数据要素的合规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从司法实践来看,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刑事案件、涉及到金融监管机构数据监管职务犯罪案件,还会涉及到企业数据的不当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以及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此外,从广义来说,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数据资源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数据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案件,也属于法院系统的处理案件的组成部分。
      2022年5月18日,我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成立,该法庭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揭牌,主要职责包括处理温州市“中国数安港”运行过程中的纠纷;针对“中国数安港”建设及温州打造数据产业集群需求,调研制定专门的司法保障意见;与高校、知名企业合作完善数据资源审判专家陪审和专家咨询等机制;为地方乃至中国提供数据资源司法审判温州经验。温州数据资源法庭的成立,是地方司法部门与立法、行政执法部门合力营造良好数字法治环境典型案例,该法庭将通过司法实践,促进数据要素流动时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解决数据交易实践中,各方关于“数据合法利用的实务边界在哪里”的问题。
      未来,随着数据法律纠纷审判的专业化发展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部门在推动数据要素集聚、优质企业集聚、创新力量集聚上,能够起到更关键的作用,与区域性数据交易中心、区域性数据监管专门机构共同推动统一的多层次数据交易体系的完善,为数据要素流通法治保障提供中国经验。


    【作者简介】
    王泽钧,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1ZDA049)之子课题“数据要素市场建制与法律治理”项目成果之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9/16 8: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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