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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谢云参:浅议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法官;司法能力;途径和方法
【全文】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从提高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四个方面来提高个体法官综合性、高标准的司法能力。
  (一)提高驾驭庭审能力
  诉讼,必然要通过法官在庭上经归纳争点,查明案情,认定事实的审理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庭审质量和效率的高与低是司法公正的最基础性的工作。法官开庭审案既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又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载体。有的法官一次开庭就可以查明事实,并当庭宣判,有的法官要开二次以上的庭,才能下判;有的法官运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下去后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等诸如此类的中间就有一个是否掌握庭审技巧的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较高水平的驾驭庭审能力应提高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
  1、归纳争点能力。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为查明事实和认定法律关系打好基础的关键环节,故而成为审好案件的最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等相对较差,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应当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正确表达意思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有重点、有序地展开举质证和言词抗辩。对于原告,要通过指导写好诉状、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如何行使举证权利、耐心听取陈述、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来明确和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对于被告,要指导其有针对性的抗辩和举证,或反诉。此外,还应分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这样才可以较迅速和准确地理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后面的各个庭审环节奠定良好的基础。
  2、认证能力。法官的认证能力是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才能获取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官应当熟练掌握和分析判断各类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可以证明的事实。如民事诉讼方面,要掌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证明责任倒置、法院收集证据的职权范围、证明力及其证明标准、自认制度、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人制度、鉴定制度、事实推定等。特别要强调的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意见》在基层的适用应当要考虑中国的国情,有学者认为这是一部较超前的证据规则,作为基层法官应当注意到农村的一些实际情况,在运用中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切忌生搬硬套。笔者认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举证期限的规定。农村的当事人可能在这方面的意识不强或是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应加强指导,不应简单对待,必要时可以放宽举证期限,有一定的灵活性;二是举证责任分配。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和法律规定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确实体现程序公正;三是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扩大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不应简单地以当事人无法举证而草率下判。
  3、听讼能力。审判是倾听的艺术。倾听是审判信息的吸收器,倾听是审判活动的立足地。要公平、公正地倾听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举证、陈述和辩解,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对法官的合理怀疑,也可能偏听偏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误判。耐心听讼并不仅仅是一个审判作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伴随着归纳、选择、判断和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复杂过程。因此,倾听之法在聚精、在会神、在周详、在细致,反对貌似听而神未听,视而无睹,听而不闻的现象。


【作者简介】

汪军,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谢云参,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1/9 16: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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